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9-12-16 11:17: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健全我省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提高保护率,启动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5月28日,省林草局印发了《云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内容等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实施意见》中明确,到2020年全省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2%以上的目标,并安排部署了"加强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任务,具体要求是: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小区等保护地,提高湿地保护率;出台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启动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等工作。此外,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规定,从2018年起国家湿地公园将实行晋升制,建设管理满2年以上的省级湿地公园可申报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是未来申报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重要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办法》从总则、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与管理、附则等方面提出了20条规定。具体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发展规划、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和程序、保护机构职责、功能分区与管理要求、禁止行为等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省级湿地公园的定义和设立权限。参照国家对湿公园的定义,结合专家建议,《办法》在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纳入湿地保护体系予以管理,供公众休憩和科学普及的特定区域。省级湿地公园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设立的湿地公园"。

二是关于申报主体和条件。结合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实际,暂不考虑接受个人提请申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办法》第八条规定:"申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申报主体通过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逐级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提交申报材料。结合我省湿地资源区位重要、生态功能突出、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的资源特点,同时也为未来晋升国家级湿地公园做好准备,《办法》第九条规定:"总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湿地率不低于30%",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且不与任何保护地重叠或者交叉的区域,可申报设立省级省级湿地公园"。

三是关于湿地公园分区。省级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必须划定湿地保育区,可以选择性划定湿地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此举有利于发挥湿地公园在湿地资源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便于各地规范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促进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进一步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因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省级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应当划定湿地保育区;根据保护、管理和资源合理利用的需要,可以划定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并对各分区允许开展的管理和服务活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此外,为了保障湿地公园对资源保护的主体功能,《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总面积之和应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的50%,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内的湿地面积之和应大于湿地公园湿地面积的50%"。

四是关于省级湿地公园的撤销。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采取评估制度,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局部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省级湿地公园资格。具体要求在《办法》第十八条中具体规定。

相关文件:

《云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