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草局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712号提案的答复

2020-10-12 17:06: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字〔2020〕14号

李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缅边境森林防火通道建设的建议》(第0712号),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腾冲市中缅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情况

森林防火通道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具有便于林区巡护、发挥隔离带、快速运送扑火队伍和物资给养等重要作用,对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快速处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和《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明确了防火通道建设由地方自筹资金实施。自2000年,省发改委把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用于补助全省营造生物防火林带、修建防火公路、建设专业扑火队营房和扑火物资储备库等,由于投资规模少,而全省覆盖范围广,建设内容多,因此用于防火通道的投资极为有限。

鉴于我省边境地区,尤其是中缅边境一线森林火灾隐患突出,境外火多次危及我方林区,自2009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新建生土、生物防火隔离带5万元/公里、维护1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我省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中央资金补助,至今补助资金共计1.26亿元。其中下达腾冲县1250万元,占总补助资金的9.92%(全省共25个边境县),专项用于修建中缅边境一线生土、生物防火隔离带230公里,维护220公里。

二、森林防火通道建设审批的相关规定

森林防火通道系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下,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稳步提升腾冲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综合防控能力,省林草局将继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继续督促保山市尽快完成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申报后续项目,不断完善腾冲市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二是继续争取国家林草局对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的资金支持。三是腾冲市在争取上级部门支持的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投入,逐年加强林火阻隔系统、林火监测系统、指挥通信系统、应急扑救系统的建设。通过各级努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腾冲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综合防控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为确保我省生态安全,积极支持防火通道、瞭望塔等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我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对森林防火通道建设等行政许可事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过多轮改革,对审批流程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优化,目前审批程序已相对最简化。只要项目获得立项或批准文件、拟使用林地符合审批条件、建设内容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理要求即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森林防火通道建设需要采伐林木,可凭批准文件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伐手续,且不占采伐限额指标。为确保森林防火通道建设项目的审批效率,建议一是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的用地条件。二是要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项目应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对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要按程序做好占用生态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有关工作。三是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先取得国家林草局的许可后,方能依法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四是我局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对涉及中缅边境森林防火通道建设的州市、县级审批部门的指导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森林防火通道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环节,及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全力保障项目实施进度。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