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

2020-03-04 17:04:15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

各州市林业和,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1228日修订通过,自202071日起施行。为扎实有序做好新修订森林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林办发〔202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入开展学习培训

要高度重视,抓紧学习贯彻部署安排,深入领会新修订森林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准确把握和理解法律的精神。把森林法作为林草主管部门普法、培训的重点,通过学习国家林草局解读文章、学习法律释义、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林草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扎实做好宣传普及

要突出宣传法律确定的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重点宣传法律修订的主要内容。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种载体,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结合植树节等节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使林业经营者尽快熟悉法律,学会正确运用法律,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参与保护森林、造林绿化的意识。与群众联系较为密切的执法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开展对林业经营者的普法宣传,增强其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并学会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抓紧完善配套规定

森林法修订后,新增了森林权属、发展规划、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对一些具体办法和标准的制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证相关制度有效落地,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加强上下联动,做好相关制度衔接。要全面开展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清理工作,统筹做好立改废工作

加紧对新修订森林法明确要求制定的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体系。有关处室和单位要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尽快开展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需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面积和蓄积量基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等的制定工作,并在制定过程中做好与国家层面有关规定的衔接。

四、依法梳理调整行政许可事项

按照新修订森林法"未保留的一律停止审批、调整的进行公告公开、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有效"的原则,及时对现有涉林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梳理,202071日起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执行,确保许可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五、加强监管考核

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合理运用森林法赋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查手段,破解监管实践难题,切实履行森林资源的保护监管职责。要以考核为抓手,通过考核各州、市、县、区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等发展目标,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六、加大执法力度

要根据新修订森林法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履行森林法规定职责的法律责任条款,对于下级林业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要按照新修订森林法有关林业行政执法的新要求和森林公安职能"不增不减"的精神,结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机关的规定,推动林草执法队伍建设和发挥森林公安作用相结合,提升执法能力和素质,做到有案必查必追,有违必处必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确保森林法落地生根。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

(林办发〔202019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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