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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通知

2021-04-21 11:45:47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云南省林业产业协会、各林草相关行业协会:

2021年2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省林业和草原工作实际,现就全省林草系统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法律界定、责任分工和处置行为规范,为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要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人民财产安全、林草事业健康发展、社会大局稳定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贯彻和落实,严厉防范和处置林草领域非法集资违法活动。《条例》的颁布施行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了法律武器,各地要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讲、普法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做到“学条例、守条例、用条例”,常态化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态势及向林草领域蔓延势头。

二、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清醒认识防非处非的严峻形势。严守不发生系统性融资风险和大规模群体事件底线,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工作重心。我省非法集资案件在投资理财、P2P、农林牧渔、养老服务、房地产等邻域时有发生。假借区块链、虚拟货币、手机APP、网络互助等新型手段,实则行“庞氏骗局”之实的新风险、新苗头不断冒头,并向三四线城市、乡镇(街道)、农村(社区)蔓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维持社会稳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防非处非既要打赢攻坚战,还要打好持久战。

(二)全面抓好普法教育和学习宣传情况。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开展研读原文、政策宣讲、专家释法等多种形式、多频次的学习培训,积极开展普法宣传,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强化林业投融资中介、林业投资公司、林草信息咨询公司、林草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团法人组织、林农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林场等重点人群的普法宣传教育,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和自我约束,不得组织、协助、参与非法集资。引导社会公众严格遵守法律,提升金融素养,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掌握运用好法律武器铲除非法集资滋生蔓延温床。

(三)紧盯重点和弱势群体强化源头治理。各地林草部门要积极联合街道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生态护林员、志愿者等基层一线力量,通过入户宣传,利用村委会(社区)公告公示栏,张贴《条例》宣传海报,布置防非处非宣传专栏,发放处非宣传教育手册,致林农远离非法集资的一封信等形式,加强对农村弱势群体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意识,果断拒绝高利润诱惑。积极组织林农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学习《条例》,讲明政策底线和法律后果,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融资活动,强化非法集资源头治理。

(四)建立健全防非处非预警监测的“天罗地网”。配合各地处非办建立健全我省非法集资高风险主体库和重点关注名单,加大风险信息交换力度,打造“一处涉非、处处预警”的防范格局。坚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探索推进“无非法集资示范社区(林区)”建设。加强广告及互联网涉非信息监测,依据《条例》规定压实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责任,要求其依法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一律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利用“一部手机办事通”APP随手拍举报功能,引导群众举报提供处非线索,将党员、共青团员、护林员、社区(林区)工作者、生态护林员、志愿者、金融机构员工、保卫人员等广大人民群众纳入有奖举报范围,壮大防非处非“吹哨人”队伍。

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公职人员的相关职责

依据《条例》第5、8、15、37条相关规定,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和公职人员的相关职责。一是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有防范和配合处置的职责。二是对本行业、邻域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有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的职责。三是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有开展宣传和教育的职责。四是对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有: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前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和落实工作,强化主体责任,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请各州市林草局、局属各单位、云南省林业产业协会,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条例》的书面总结报送省林草局。

附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袁玲 0871-65011519)

相关附件: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行政法规).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