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种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云南省草种工作,加强草品种的审定和良种推广,促进草业健康发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起草了《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249033752@qq.com;
2.电话:0871-65011382;
3.信函: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邮编:650224,请在信封上注明“《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15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草品种审定程序,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及时地审定草品种,促进草品种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推广利用,保障育种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实际,制定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境内的草品种审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品种,是指生态草、牧草、观赏草、草坪草、药用草、香料草等用于生态建设、动物饲养、绿化美化、中草药发展等用途的植物的种植或者繁殖材料。
第二章 草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设立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云南省主要草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草品种的审定,对通过审定的草品种进行命名、编号、登记,并提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予以公告并颁发草品种证书;提出生态建设和草牧业等急需的主要草品种目录;对全省草品种选育和良种繁殖、示范、推广工作提出建议等。
第六条 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七条 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科学院,负责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八条 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草品种,向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一)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二)经试验证明,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品种特性明显,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引种或野生驯化成功具有栽培价值的草种(或品种);
(四)具有适宜的名称;
(五)申请审定的草品种,品种比较试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由申报者自行安排,品种抗性由委员会指定专业机构检测,由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安排。
第十条 在云南省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云南省申请草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云南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草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提出审定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 草品种申报者按照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年度草品种审定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申请人应当向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主要草品种审(认)定申请书》,包括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草种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1式10份);
(二)草品种选育、驯化、引种报告,内容包括:草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品比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草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草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1式10份);
(三)草品种特征(植株、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四)品种的生产试验由申请者自行安排,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3个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多年生品种的试验时间不少于3个生产周期,一年生品种的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有关区域试验技术资料和证明材料齐全;
(五)属协作育种的,附协作协议复印件和申报委托书;
(六)申报转基因草品种的申报者,应提供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七)申报国外引进品种的,须提供外国登记证书(或公布的品种名录)和品种权人授权在中国申请草品种登记的证明文件;符合相关国际公约规定;
(八)申请人除提交上述各种材料外,需要提供光盘1份,直接送至或邮寄至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九)申请审定的草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十)提供申报品种种子或无性繁殖材料,种子要求至少1公斤;
(十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各种材料需要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科技术语,应当注明原文。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四条 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年内完成本年度的审定工作。
第十五条 草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暂无标准的,由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相关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急需或有特殊用途的草品种,可以由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予以认定,具体要求由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数超过参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通过审定。
第十八条 草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应当向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建议其回避的申请。
凡是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申报草品种的,必须回避;或参与了申报品种选育工作的委员应当自行回避。委员的回避由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审定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通过的草品种统一命名、编号、登记,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并颁发草品种证书。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选育人、品种名称、学名、通过类别、编号、品种特性、主要用途、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认定通过的草品种同时公告认定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 对经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予以公告的草品种,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官网发布审定公告, 并在30日之内报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说明理由;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者重新组织材料,可以向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在6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复审未通过的,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二十二条 审定通过并登记的草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缺陷、种性退化、安全隐患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由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建议,并审核、撤销登记,发布公告。其登记名称和登记编号同时废止,并上报国家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草品种的名称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 草品种的编号由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草品种类别代码(育成品种BV、野生栽培品种WV、地方品种LV、引进选育品种IV、 转基因品种TV)、年份(四位数组成)和顺序编号等三部分组成,其中顺序编号为三位数。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其命名由品种名称+草种名(+品种类别)构成。草品种的名称由申请人提出,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予以确认。草品种名称中不得含有抗逆、高产等字样或者其它暗示草品种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以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申请者申报品种的种子和其它繁殖体。
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主要草品种审(认)定申请书》及附表由云南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在互联网上提供下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相关文件:
相关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