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198号提案的答复

2021-09-04 14:50: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函〔2021〕358号

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快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移民的建议》(第12040019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目标任务。生态移民是缓解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压力,促进民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最有效手段之一,在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推动全省绿色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中承担着重要角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移民工作,2021年初发布的《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Ο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已将生态文明和避险搬迁工程列为9大生态文明重点建设工程之一,在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配合开展生态移民工作的林草举措

(一)优化自然保护地范围及管控区划

自然保护地是我国生态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自1958年建立首个自然保护地以来,经过60余年的建设和发展,已建立11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地362处,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4.32%,基本形成了类型丰富、功能多样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地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守护祖国绿水青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6月印发了《贯彻落实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优化自然保护地范围与管控区域……加大生态移民力度,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地应搬迁居民的搬迁和过渡期方案”。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启动以来,省林草局牵头完成了全省自然保护地调查评估、生态保护空缺分析等工作,编制完成《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并上报国家。按照预案内容,整合优化后自然保护地内的人口、村庄建设用地等将大幅减少,大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将得到解决,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将得到有效缓解。

(二)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省林草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部署,自1996年开展全省森林分类区划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多次优化和完善,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全省公益林体系。目前,全省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18465.39万亩,约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一半,其中,国家级公益林12098.64万亩,省级公益林6366.75万亩。全省公益林主要分布在滇西北、滇东北等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以及滇中滇南生态保护的重要区域,基本符合云南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重要生态区位保护的要求,既有力地支撑了生态文明建设,又为林产业发展留下了充足的空间。

自2005年我省正式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以来,补偿面积不断扩大,补偿标准逐步提高,支农惠农的政策效应得到充分显现。目前,在我省18465.39万亩国家和省级公益林中,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面积13828.99万亩(纳入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公益林面积4636.4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8752.45万亩,省级公益林5076.54万亩,补偿标准为国有10元/亩·年,集体和个人16元/亩·年。截至2020年,全省补偿资金累计投入166.3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120.93亿元,省级财政66.7亿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成为全省林业建设规模最大、投入最多、惠民最广的生态工程和民生工程,在构建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实施天然商品林停伐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精神,根据国家分三步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现天然林全面保护的部署,2016年,云南省作为全国停止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的6个试点省区,在全面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的基础上,在全省非天保工程区启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试点工作。

按照分步实施、分区推进的原则,我省积极落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和保护政策,启动非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试点,对纳入停伐保护范围的非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管护补助,其中一部分作为林权所有者的停伐管护补助(10元每亩),其余作为实施停伐保护的公共管护支出。

我省停伐保护范围为非天保工程区9个州市的57个县(市、区)的天然商品林。其中国有天然商品林650万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4774万亩。补助标准为16元/亩·年,其林权所有者(权益主体)给予10元/亩·年的管护补助,剩余资金作为管护经费。

(四)完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为弥补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形成的实际支出和机会成本,提高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自2009年起,中央及省级财政建立了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2019年,参照中央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进一步完善了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将全省129个县(市、区)纳入了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根据森林、水域、草地、耕地等生态载体确定生态功能价值,考虑各地的生态重要性,以及生态价值补偿为主体进行分配。二是对各地用自身财力投入生态环保进行奖励,提高各地对环保投入的积极性。三是对跨区外溢价值较高的高原湖泊、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三区三州”、其他深度贫困地区等安排政策性和重点补助。四是健全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奖惩机制,根据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资金奖惩。

(五)实施退耕还林

2014年国家启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以来,截至目前,国家共安排我省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297.2万亩。通过实施退耕还林,云南省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支持。

(六)落实生态护林员政策

省林草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关于“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的要求,201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启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政策。2020年中央和省级投入资金16.86亿元实聘生态护林员18.3万名,2016—2020年累计投入财政资金40.56亿元。生态护林员政策作为林草生态扶贫的主要措施,在云南省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和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中发挥出显著的作用。

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护林员政策同是扶贫开发“五个一批”的主要措施,生态护林员易地扶贫搬迁后,在迁入地继续享受相应政策。2020年,我省易地扶贫搬迁的生态护林员涉及88个县共31263人,占实际选聘总人数18.3万名的17.08%。现阶段,在政策执行和管理工作中,部分采用集中安置易迁人员的单位出现由于迁入地森林等管护资源有限而迁入生态护林员人数剧增,难以合理调配足够的管护岗位安排生态护林员上岗履职,不同程度存在生态护林员“无岗履职”或“人岗责不匹配”的问题,因此亟需涉及的主管部门以及基层地方政府共同协作,通过资金计划和人员指标调整、公益岗位置换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管理,政策执行总体上保持连续性。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省林草局将继续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移民工作,重点抓好3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领,实现保护与民生共赢。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有关要求,结合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地内镇村有序退出和群众生态移民等相关工作。在全省林草“十四五”规划、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等的编制工作中,充分与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对接、研商,提出下一步开展生态移民的林草目标、举措及保障等内容,优先实施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居民的有序搬迁。

(二)积极宣传引导,及时跟进帮扶。一是积极引导有关州市增设生态公益管护岗位,优先吸纳生态移民参与保护工作,推动社区共管模式。二是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移民搬迁群众的政策宣传,将“生态脆弱区迁出的退耕农户,补助期内仍可享受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等有关政策及时、广泛向搬迁群众传达到位。三是加大对生态移民搬迁群众发展林草产业的指导,依托林草产业人才库,积极拓展以生态移民搬迁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技术指导渠道。

(三)争取国家支持,强化支撑保障。一是鉴于目前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和天然林停伐政策为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全国范围内政策和标准统一的实际,省林草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向国家反映我省生态区位特殊、生态建设和修复工作繁重等情况,争取国家进一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大对我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的支持力度;并密切关注国家的政策,结合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和我省财力,积极筹措资金,提高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标准。二是继续向国家反映,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省资金投入,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地倾斜支持。三是进一步吸纳更多能反映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实际的因素,配合省财政做好优化资金测算分配办法,加大对生态移民区的资金支持力度。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6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张敏 6501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