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559号提案的答复

2021-09-05 17:44: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函〔2021〕302号

温仕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建设的建议》(第12040055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保山市林草概况

保山市现有林地面积2219.31万亩,森林面积1997.11万亩,森林覆盖率69.83%,森林蓄积量1.24亿立方米。湿地面积43.07万亩,湿地保护率44.65%。共划建7个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共14处,其中自然保护区5处、森林公园2处、湿地公园2处,风景名胜区2处、地质公园1处,水利风景区1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处,总面积15.84万公顷,占保山市国土面积的8.32%。

二、关于提案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加快建设环境财政,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的建议。

为弥补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形成的实际支出和机会成本,提高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自2009年起,中央及省级财政建立了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2019年,参照中央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了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将全省129个县(市、区)纳入了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根据森林、水域、草地、耕地等生态载体确定生态功能价值,考虑各地的生态重要性,以及生态价值补偿为主体进行分配。二是对各地用自身财力投入生态环保进行奖励,提高各地对环保投入的积极性。三是对跨区外溢价值较高的高原湖泊、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三区三州”、其他深度贫困地区等安排政策性和重点补助。四是健全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奖惩机制,根据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资金奖惩。2020年,省财政根据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森林、水域、草地、耕地、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结果等基础数据,共下达保山市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21032万元,尽最大努力支持保山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关于“尽快完善出台天然林保护管理制度,特别是针对天然林的采伐管理,应制定相应的适合地方发展的制度,不搞一刀切”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精神,为认真贯彻好会议精神,国家分三步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现天然林全面保护的部署。2016年,云南省作为全国停止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的6个试点省区之一,在全面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的基础上,在全省9个州市,57个县市区非天保工程区启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试点工作,新增天然林停伐保护面积5424万亩,并按面积安排天然林停伐补助转移支付资金7.81亿元,对纳入停伐保护范围的非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管护补助,其中一部分作为林权所有者的停伐管护补助(10元每亩),其余作为实施停伐保护的公共管护支出。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2020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施行。目前,国家对天然林和公益林均实行全面保护和严格管理,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关于鼓励开展林下经济的建议,国家关于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都明确了除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和国家一级公益林范围外,在不破坏森林植被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发展林下经济和休闲康养产业。

(三)关于“加快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通过科学的评价体系使生态补偿机制的经济性得以显现,生态自然资产量化”的建议。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资源评价及保护体系,科学合理制定生态补偿机制,积极调动群众爱林、护林和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积极性,让群众充分享受到生态保护带来的“红利”,真正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省林草局始终高度重视,积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大向国家、省政府汇报和争取力度,及时建立和完善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补助、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机制。目前,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补助面积不断扩大,补偿补助和生态功能转移支付标准逐步提高,生态补偿机制在支农惠农中的作用不断凸显。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1996年开展全省森林分类区划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多次优化和完善,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全省公益林体系。2005年,我省正式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近年来补偿面积不断扩大,补偿标准逐步提高,支农惠农的政策效应得到充分显现。目前,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过去的5元/亩提高到现在的10元/亩,集体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过去的5元/亩提高到16元/亩;国有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8元/亩·年提高到10元/亩·年,集体和个人的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同步提高到16元/亩·年。

2.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2016年,云南省作为全国停止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的6个试点省区,在全面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的基础上,在全省非天保工程区启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停伐试点工作,对纳入停伐保护范围的非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管护补助,其中一部分作为林权所有者的停伐管护补助(10元每亩),其余作为实施停伐保护的公共管护支出。目前,国有天然商品林补助标准已由以前的8元/亩·年提高到现在10元/亩·年;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补助标准由14.25元/亩·年提高到16元/亩·年。

3.生态功能转移支付。2014年,国家开始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2015年,我省出台了《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在国考的基础上,对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统一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奖罚的依据。目前,全省129个县(市、区)已纳入了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在支付补助过程中,根据森林、水域、草地、耕地等生态载体确定生态功能价值,考虑各地的生态重要性,以及生态价值补偿为主体,兼顾跨区外溢价值较高区域、“三区三州”、其他深度贫困地区等因素进行分配。同时,积极对各地用自身财力投入生态环保进行奖励,不断提高各地对环保投入的积极性。

三、下步工作打算

您提出的工作建议对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评价体系,构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良好生态格局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将会同省财政继续向中央反映,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省的资金投入,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支持。同时,进一步吸纳更多能反映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实际的因素,优化资金测算分配办法,继续加大对保山市等地区资金支持力度。二是将密切关注国家关于天然林政策方面的走向,结合国家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天然林保护管理制度。同时,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保山市林下经济发展。三是将结合云南实际,不断建立和完善我省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积极争取国家进一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大对我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的支持力度,并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提高补偿标准的情况,结合我省财力,积极筹措资金提高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5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规财处 汤林 6501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