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577号提案的答复

2021-09-05 20:47: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函〔2021〕306号

李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腾冲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木林权处置问题的建议》(第12040057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腾冲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

腾冲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位于保山市腾冲市境内,于2000年经腾冲县人民政府批准建立,2005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目前,保护区总面积1629公顷,属自然生态系统类别,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的小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火山堰塞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对保护当地珍贵的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自然遗迹等具有显著意义,是建设我国重要生物多样性宝库、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有力抓手,为我省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关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集体林地全部纳入林业专项转移支付公益林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提高到每亩200元的建议

近年来,为深入落实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在中央政策支持下,我省不断提高补偿标准,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实现了公益林补偿、管护全覆盖。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到15元/亩·年、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到6元/亩·年;2017年,中央财政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10元/亩·年、省级国有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提高到8元/亩·年。2018年,省财政筹集资金将省级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10元/亩·年。2019年,中央再次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到16元/亩·年。为此,省财政在编制2020年预算时,已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同步提高到16元/亩·年。2021年,省财政厅按同标准共安排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80326.8万元。

根据《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腾冲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符合公益林区划条件和范围,应当划为公益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但公益林区划界定过程中必须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书。保护区内的林地大部分已纳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或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范围,但由于补偿标准较低或开发利用受限等原因,还有部分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不愿划为公益林,拒绝签订禁、限伐协议或公益林区划界定书,虽林草主管部门在历次公益林区划界定中多次征求意见,但始终无法纳入公益林。

补偿政策从无到有,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已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下大决心改善生态和民生的举措之一,真正达到期望还需财政收入的增长及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等来实现。同时,建议腾冲市建立县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在国家及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由县财政投入资金,提高腾冲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5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张敏 6501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