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云南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行使林业草原行政处罚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10-21 17:51:39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法策〔2021〕2号

各州、市林草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省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管理工作,经省林草局党组2021年第32次会议研究,决定将省林草局关于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云南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行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区域、期限和权限

(一)受委托组织名称

云南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二)区域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

(三)期限

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四)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违反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有关要求

(一)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仅在委托的区域、期限和权限内有效,云南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云南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按照法定程序报经省林草局审查批准后,以省林草局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云南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四)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期间,云南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应定期、不定期向省林草局报告执法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如出现滥用职权或不能正当履行职权的,省林草局将收回委托执法权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委托书(云林委〔2021〕1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委托书

云林委〔20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委托:

1.受委托组织:云南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2.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依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查处违反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3.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区域:云南省行政区域内

4.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期限: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