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2021-02-26 09:15:27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分享到: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次年6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3月1日—4月30日。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按照规定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并按照程序备案和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山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爆破、电焊作业等野外生产用火,需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四)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巡山护林员和网格化管理制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

 

 

省 长 王予波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