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报告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12-31 08:53: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评价报告审查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专题评价范围

交通设施、水利工程、航道、闸坝、港口等建设项目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名单详见附件1),或者在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外从事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可能损害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题评价或论证,并将有关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

建设项目指纳入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在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或其周边的拟建建设项目,凡可能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造成不利影响的,均需编制《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报告》原则上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如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涉及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的通知》(农渔发〔2009〕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要求进行编制;涉及地方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报告》参照上述规范进行编制。

三、《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报告》审查程序

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保护区所在地县级林草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县级林草部门组织审核,逐级报省林草局。涉及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草局牵头组织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在地方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由省林草局牵头组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在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范围外的,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省林草局配合。

四、提交材料目录

(一)各级林草部门审核上报文件;

(二)列为国家、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规划或文件;

(三)选址唯一性和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

(四)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唯一性和不可避让性的确认意见;

(五)《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报告》。

五、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草原审批有关事项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程,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草原审批的申报材料应包括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报告》,并附审查意见。

六、其他事项

(一)建设项目与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位置关系查询核实工作由林草部门承担,查询核实结果抄送同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各级林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审查过程中的新问题应及时共同协商解决,推进工作落实。

(三)各级林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全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1.云南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统计表

          2.农业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的通知

          3.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渔业主管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水生生物资源在我国生态安全格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也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大规模区域、流域、重点行业的开发和高强度港口、码头、航道等工程建设,加剧了对重要、濒危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胁,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压力凸显、形势日益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以及洄游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进一步强化以下内容:

(一)将重要水生物种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场所列为敏感目标,开展重要水生物种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场所等调查监测,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并按照避让、减缓、恢复的顺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措施。

(二)规划涉及港口、码头、桥梁、航道整治疏浚等涉水工程以及围填海等海岸工程的,应综合评估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底栖生物、鱼卵、仔稚鱼等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

(三)规划涉及水利、水电、航电等筑坝工程的,应调查洄游性水生生物情况,调查影响区域内漂流性鱼卵的生产和生长习性、调查影响区域内水生生物产卵场等关键栖息场所分布状况,全面评估规划实施对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生物种群结构的影响。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召集港口、码头、桥梁、航道、水电、航电、水利等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涉及可能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将渔业部门以及水生生态、水生生物资源、渔业资源(重点是鱼类)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纳入审查小组。

(二)审查小组应将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内容和有关结论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对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方案,应在书面审查意见中给出明确结论。

(三)审查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三、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一)水利工程、航道、闸坝、港口建设及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等建设项目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有关工程建设活动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题评价或论证,并将有关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

(二)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应当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农渔发〔2009〕4号)执行。地方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可参照上述管理规范执行。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的重点是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物种资源和功能分区等情况,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功能影响及建设项目优化布局方案,拟采取的避让、减缓、补救和生态补偿措施等。

(四)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前,应征求渔业部门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渔业法》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已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适当调整,具体简化和重点评价等内容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小组意见应作为规划中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重要依据。

五、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会同渔业部门做好水生生物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性研究,联合推动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数据资料共享,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渔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的基础性数据资料收集、水生生物保护应用技术研究、生态修复效果评估和研究等工作。两部门应共同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研究,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加强对规划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导,严格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部门应依据职责,督促落实有关建设项目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补偿措施,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全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2013年8月5日

 

相关文件: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报告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