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11-18 19:24:26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分享到:

一、实施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

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和地理位置,云南成为我国西部地区候鸟南北迁飞的重要通道。全球经过我国的3条候鸟迁徙路线中,有2条经过云南。每年,迁徙途经或到云南越冬的鸟类有近400种。由于受南北纵向分布山脉制约,迁飞候鸟沿河谷往南寻找适宜山口翻越高山,这些垭口往往成为候鸟迁徙聚集点,大量候鸟从这些点上经过,目前已发现的夜间鸟类迁徙聚集点约有21个。云南也是鸟类的重要越冬地,昆明滇池、昭通大山包、会泽者海、大理洱海、剑湖、草海、丽江拉市海、香格里拉纳帕海等各类湿地都是候鸟重要越冬地,有近300种冬候鸟聚集栖息于这些高原湖泊之中。

多年来,省林草部门将候鸟保护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狠抓落实,在候鸟重要越冬地建立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地,沿迁徙通道建设了7个鸟类环志站和41个疫源疫病监测站,每年秋冬季节组织开展候鸟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监测巡护、清网、清套和保护宣传,联合公益组织开展志愿者护鸟飞等活动。2020年全面取缔了野生鸟类等动物养殖和食用经营场所,滥捕滥猎和交易野生鸟类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近年来,全省鸟类种群数量和分布区,均有增加和扩大,各地陆续观测到彩鹮、弯嘴滨鹬、小滨鹬、青头潜鸭等珍稀鸟类新记录、新分布。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1〕91号)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关于推广湖北省鸟类保护工作经验做法的函》(林动函〔2021〕124号)

三、秋冬季候鸟保护和管理中的重点工作

(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各地将依托各级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多部门联合行动和2021年度“网剑行动”。同时也将进一步畅通违法线索举报渠道,社会公众可通过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举报乱捕滥食鸟类线索,参与形成执法合力,坚决打击涉及鸟类等野生动物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鸟类监测救护放归活动

各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将在各候鸟栖息地、越冬地等重点区域加密巡护监测,依法依规开展年度鸟类观测、环志,候鸟补食和救助、收容等相关工作。禁止个人和社会组织未经科学评估的投食和补饲,避免人为因素致使鸟类滞留或延期迁徙。

(三)科学引导和鼓励支持各类文明规范的观鸟和鸟类拍摄活动

严格禁止6种不文明行为,主要包括:

1.“棚拍”:指非法捕捉野生鸟类和违规人工繁育鸟类,将野生鸟类关在人为布置好场景的拍摄大棚里,供拍摄者近距离拍摄的行为。

2.“绑架拍”:指非法捕捉并控制幼鸟,以吸引成鸟近距离逗留,供拍摄者近距离拍摄的行为。

3.“钓鱼式诱拍”:指拍摄者在特定地点投喂饵料,吸引野生鸟类长时间逗留,或在特定地点设置陷阱,控制野生鸟类移动,藉此进行拍摄的行为。这种行为对鸟类有致伤风险。

4.巢拍:指拍摄者通过对隐蔽巢址的鸟种暴露巢址甚至破坏鸟巢,进行近距离拍摄,以及在营巢期和孵卵期进行拍摄的行为。

5.未经科学评估的投食:指可能导致鸟类改变迁徙规律、居留习性和集群特征的投食和补饲行为。

6.其他禁止行为: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观鸟和拍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商业性鸟类拍摄活动,追逐鸟群干扰候鸟迁徙等影响到鸟类正常栖息和繁衍的行为。

(四)广泛宣传,积极开展“护飞”行动

社会公众通过参加各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候鸟保护宣传活动,提升爱护候鸟的意识,革除传统打鸟、食鸟陋习。各公益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也应关心、支持、积极参与“护飞行动”,形成善待候鸟的良好氛围。

四、省直、各州(市)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线索举报电话

省 直 0871-65736205

昆明市 0871-65658044

昭通市 0870-2229005

曲靖市 0874-3515739

玉溪市 0877-2057374

保山市 0875-2120954

楚雄州 0878-3110110

红河州 0873-3197110

文山州 0876-2189293

普洱市 0879-2122361

西双版纳州 0691-2145957

大理州 0872-2319259

德宏州 0692-2128853

丽江市 0888-5107910

怒江州 0886-3036829

迪庆州 0887-8222771

临沧市 0883-2161535

 

相关文件: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