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2021-12-06 14:09:25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21年11月24日印发,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实施意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修订后的《森林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所需费用作为罚款的基数,同时《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由于相关细化标准未能及时出台,造成基层林草主管部门实际执法中“无据可依”,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难以监督和落到实处,给林草行政执法和生态修复监督带来监管风险。

二、起草过程

2020年10月27日,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以规范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并明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相关技术标准,设定或者确定相应的标准、期限及规范。2020年11月,省林草局委托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2021年1月,第一次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林草部门意见,在认真吸收修改后,参考福建、湖北、四川、浙江等省做法进行了完善;2021年4月,第二次征求各州市林草部门意见;2021年6月,第三次征求各州市林草部门意见;2021年9月3日,在省林草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9月10日,通过专家评审;2021年10月,再次征求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意见;2021年11月15日,经省林草局2021年第40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适用范围,二是恢复标准和要求,三是代履行及其费用,四是恢复和补种期限,五是其他相关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实施意见》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增加了依据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以及林草主管部门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如《草原法》)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行为。

(二)关于恢复标准和要求。《实施意见》分别按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3种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标准、程序和质量要求,既便于当事人了解履行相关义务的要求,也方便林草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增加了透明度、体现了公平性。

(三)关于代履行及其费用。一是明确代履行的条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原则上由当事人实施、林草主管部门监督验收。只有在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代履行。二是明确代履行的程序。法律文书明确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草主管部门发出《代履行催告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林草主管部门下发《代履行决定书》,明确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等内容。当事人不按规定缴纳代履行费用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强制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明确代履行费用的计算。鉴于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恢复难易程度的不同,《实施意见》明确了2种测算方法(成本法和参照法),由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确保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恢复任务。

(四)关于恢复和补种期限。《实施意见》规定恢复期限由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中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使用手续的,恢复期限顺延。

(五)关于其他事宜。《实施意见》考虑了新旧不同规定、标准的衔接,除此以外的类似情况如何按照或者参照《实施意见》执行,以及实施时间和与之前相关规定衔接等作了相应规定。

 

相关链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图看懂《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