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咨询

2022-03-16 16:17: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15日,杨**通过公众咨询提问:

老师,麻烦问下哪些品种纳入《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有没有相关目录?

2022年3月16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回复:

杨**:

您好,您咨询的“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问题”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云南省林业厅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照齐全、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逐步采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对其生产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标记。该标识与野生动物制品运输证、销售批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标记的野生动物制品不必再申办运输、销售审批手续。标识的申办程序和手续按照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服务中心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国家林草局多次发布公告公布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具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追溯请登录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官网查询。

网址:https://www.cnwmorg.cn/index.html

感谢您对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