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22-03-28 16:07: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2年第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全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审核权限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各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部分权限。

二、委托权限

将全省范围内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和采石采砂采矿项目除外)永久占用林地省级审批权限,委托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所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内,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审核审批。昆明市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区各片区的审核审批事项按原委托权限执行。

三、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22年4月1日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各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审核审批,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天然林地的各类经营性项目。各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得对承接的审核审批委托事项实施再委托。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对委托项目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各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许可工作要求和标准;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许可,有无超期、超权限、超林地定额许可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督促纠正;对违法审批项目较多、情节严重的州、市,提前终止委托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