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5号)

2022-06-30 16:08: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2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州市(含滇中新区,下同)林业和草原局实施建设项目使用草原部分省级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权限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部分权限,委托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实施。

二、委托权限

将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2公顷及其以下的省级审核权限委托州市林业和草原局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

三、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年,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需对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及时另行向社会公告。

四、受托机关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自2022年7月1日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相应州市林业和草原局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审批,不得所承接的委托事项实施再委托。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对委托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审批的,督促纠正;对违法审批项目较多、情节严重的州市,将提前中(终)止委托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