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6号)

2022-06-30 16:10: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2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昆明市和滇中新区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带头作用,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云政发〔2018〕36 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现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昆明市(含滇中新区,下同)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省属除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使用林地审批事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审批事项。上述事项按照规定审核审批权限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

二、委托权限

(一)在所下达的林地定额内,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和其他林地70公顷以下建设项目的审核。

(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省属除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

(三)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对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以及需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在提出明确意见后,按程序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

三、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年,自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受托机关名称: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含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

接收材料地址: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四楼

联系电话:0871-63177097

邮编:650500

五、有关要求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审批;不得对所承接的委托事项实施再委托。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对委托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许可工作要求和标准;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督促纠正;对违法审批项目较多、情节严重时将提前中(终)止委托工作。

特此公告。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