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8号)

2022-10-21 16:11: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2年第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打破体制、机制和政策壁垒,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赋予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更大改革发展自主权,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现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等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等规定的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等规定的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省级权限和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等规定的磨憨镇范围内省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

上述事项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

二、委托权限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1.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在所下达的林地定额内,对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到10公顷,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不到3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不到70公顷建设项目的审核。

2.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在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临时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审批。

3.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在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在国有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二)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1.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省级权限。在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审核。

2.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在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审批。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在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审批。

三、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年,自2022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0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受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受托单位名称: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接受材料地址: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磨憨镇东盟大道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联系电话:0691-8811091

邮编:666308

五、有关要求

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审批,不得对所承接的委托事项实施再委托。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对委托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许可工作要求和标准;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督促纠正;对违法审批项目较多、情节严重时将提前中(终)止委托工作。

特此公告。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