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省林草局党组2022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全省草原征占用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依法保护与利用草原。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现就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规定,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七十公顷以下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审批。为做好配套政策的制定,进一步规范草原征占用管理,依法依规利用草原资源,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和各级林草部门有序、规范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省林草局组织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内容包括七个部分。一是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规定;二是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条件;三是各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四是申请征占用草原应提供的材料;五是现场查验有关要求;六是认真落实先行使用草原政策规定;七是加强临时占用草原监督管理。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规定的说明。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严格管理的草原。同时参照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和外交建设项目进行了类别划分。在征求部门单位意见时我们采纳了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意见,在基础设施项目中将港口码头修改为港口码头航道,在公共事业和民生建设项目中增加了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
(二)关于审核审批权限的说明。结合云南实际,参照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相关规定,注重《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与原农业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因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已废止)的政策衔接,并借鉴四川、青海、甘肃和内蒙等省区的实践经验进行细化。一是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权限。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权限需委托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使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委托要求执行;属于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权限,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2公顷及其以下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使审核权。二是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权限。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条第一款,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三是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权限。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八条第一款,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以及临时占用草原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现场查验的说明。《实施意见》规定,现场查验工作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属于省、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权限的,在接到征占用草原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征占用草原条件的,及时通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省、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四)光伏项目有关规定。光伏复合项目使用草原的,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1〕5号)规定执行。
(五)基本草原有关说明。在国家组织划定基本草原以前,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严格管理的草原。对于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草原使用审核审批工作。
(六)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说明。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精神,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七)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规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如下:
1.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植被恢复费。
2.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草原植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植被恢复费。
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1.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200元/亩。
2.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500元/亩。
3.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2800元/亩。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相关文件: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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