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说明

2022-09-29 10:58:52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分享到:

为切实做好重大项目林草要素保障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林草局对《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文件作进一步优化、修订,印发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云林规〔2022〕4号)。

为什么要印发《补充通知》

在《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部分县(区、市)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临时占用林地,以及对地方经济建设具有积极支撑作用的经营性项目,无法通过有效途径使用郁闭度大于0.5天然林地等情况。

天然林地使用要求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天然林林地。

1.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占用天然林林地的,按照相关文件中关于林地等级和公益林林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设施临时占用林地,以及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原则上可以使用天然林林地范围限定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用地条件中的天然灌木林以及郁闭度0.5(含)以下的天然乔木林林地。

3.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设施临时占用林地以及部分重大经营性项目(符合有关规划的批次用地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规划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立项或者纳入省级年度重点项目清单范围的项目)使用林地,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用地条件,确需使用郁闭度超过0.5的天然乔木林林地的,许可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意见,省、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论证结果进行复核,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使用要求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

1.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林地的单位面积蓄积量范围限定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以最新公布资源数据为基础,拟使用林地范围内乔木林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乔木林小班蓄积量之和/乔木林小班面积之和)≤各县市区乔木林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150%。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确需使用蓄积量超过前款规定林地的,许可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意见,省、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论证结果进行复核,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异地恢复的特别规定

临时使用林地到期的,用地单位应当原地组织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确需使用该地块且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临时用地单位进行异地恢复,具体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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