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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1-29 15:51:22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处    分享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有关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等7项省级权限林草行政许可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具体是“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中,除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和采石采砂采矿项目外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及以下,林地保护等级在Ⅲ级及以下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省级审批权限。

(二)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具体是“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省级权限”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2公顷及以下的审核权限。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具体是在所属行政区域内,核发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包括“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等2项。不包括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五)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具体是“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等2项依法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

(六)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具体是“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和“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项。

(七)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具体是“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自2023年1月1日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对应州(市)林业和草原局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审批,不得对所承接的委托事项实施再委托。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对委托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审批的,督促纠正;对违法审批项目较多、情节严重的州(市),将提前终止委托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