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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3-04-07 17:46: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防火处    分享到:

云林联发〔2023〕14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省林草局、省公安厅决定依法严厉打击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防火区由县级以上政府划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山管理。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以下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未经批准并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爆破等野外用火;

(三)高火险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

(四)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不依法接受防火检查并扫码登记,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其他野外非法用火。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林草主管部门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八、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省林草局举报电话:0871—65011339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110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公安厅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