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6号建议的答复

2023-05-26 19:17: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分享到:

黄兴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云南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第156号),交由省林草局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云南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概况

云南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大围山保护区)于1986年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总面积43993公顷,属自然生态系统类别、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以保护热带山地常绿阔叶林自然生态景观和丰富的珍稀濒危动植物为主要目标。

在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大围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不断完善,并按总体规划完成了两期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多个中央财政资金项目,取得一定成效,在保护当地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加之技术条件和水平所限,在划建自然保护区时划入了部分村庄和人工林等生态保护价值较低的区域,对大围山保护区依法科学高效管理,以及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二、关于“从省级层面出台相关政策,将保护区内村民小组整体迁出”

大围山保护区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全国自然保护地中较为普遍。为积极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近年来,国家、省级层面已采取有力措施对相关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一)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屯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2020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要求。2020年以来,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的统一部署,云南省全面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确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团队,制定了技术规范,开展了调查评估,编制完成了《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预案》以及《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根据已通过国家技术专班技术审核的《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大围山保护区内符合国家整合优化规则的村庄、集体人工商品林等均已调出自然保护区。待整合优化工作落地后,大围山保护区内的主要矛盾冲突将得以化解。省林草局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推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落地。对于难以通过整合优化政策调出的零星居民点,省林草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等要求有序实施搬迁工作。

(二)修订法律法规和制定政策。一是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二是2022年8月26日,国家林草局公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人为活动的“正面清单”及差别化管控措施,涉及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砍伐、放牧、捕捞、采药、烧荒等人为活动不再列入禁止性规定。该草案更加尊重原住居民的传统资源使用权利,关注自然保护区对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注重平衡保护区生态功能发挥和原住居民权益保障。待新修订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出台后,我们将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及时修订,加快完善有关管理措施,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三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明确“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目前,省级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落实政策。

三、关于“给予专项补偿资金,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人工杉木林实施生态补偿,促进人工林恢复自然状态,确保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

近年来,为落实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在中央政策支持下,省财政厅、省林草局不断提高补偿标准,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已实现了公益林补偿、管护全覆盖。《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2〕51号)以及《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补偿标准等作出了明确。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地内国家级公益林优化工作的通知》(保区字〔2021〕94号)精神,省林草局于2021年7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地内公益林优化工作的通知》,要求“整合优化后自然保护地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原则上全部优化为公益林”。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指导红河州将整合优化后仍位于大围山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人工杉木林纳入公益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补偿工作。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林草局保护地处 张敏 0871—6501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