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17号建议的答复

2023-05-29 19:25: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分享到:

农恩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文山州富宁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内人工商品林处置问题的建议》(第417号),交由省林草局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富宁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概况

富宁驮娘江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驮娘江保护区”)于2002年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总面积19711公顷,属自然生态系统类别、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主要保护对象为石灰山季雨林、驮娘江河谷两岸的落叶季雨林、半常绿季雨林、季风常绿阔叶林、落叶阔叶林等森林生态系统及珍稀、濒危动植物栖息地和岩溶自然地理景观。驮娘江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在有效保护当地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划建程序不够完善、技术手段落后等历史原因,驮娘江保护区范围内包含人工商品林、村庄等生态保护价值较低区域,对保护区的依法高效保护管理和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二、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置

范围划定不够科学合理,原住居民生产生活与保护管理矛盾突出是包括驮娘江保护区在内的全国自然保护区普遍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分类有序解决自然保护地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现将云南省多渠道解决自然保护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反馈如下:

(一)范围调整。2020年以来,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的统一部署,云南省全面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在“科学评估、实事求是”等原则指导下,编制完成了《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预案》以及《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根据已通过国家技术专班技术审核的《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驮娘江保护区内符合整合优化规则的集体人工商品林等矛盾冲突地块均已调出自然保护区。待整合优化工作落地后,驮娘江保护区内的主要历史遗留问题将得以化解。

此外,根据《云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批准建立之前已存在的人工林、承包地、自留山等,确需调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不影响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在自然保护区批准建立之前已存在的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均属于可以申请调整自然保护区的情形。驮娘江保护区内的有关历史遗留问题也可以通过自然保护区调整的渠道予以适当化解。

(二)赎买。《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等原则,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维护产权人权益”“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地方可依法优先赎买”。云南省各地在实践中也开展了一些有益探索。比如,针对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借山造林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腾冲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积极筹措赎买资金,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按地块、面积兑付给涉及群众及代表,在保障群众利益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

(三)生态效益补偿。目前,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偿主要依托公益林补偿实施,历次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均按照国家和省级确定的范围和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开展。省林草局在组织公益林区划或优化工作时,均要求各地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将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优先划为公益林。如:省林草局2021年7月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地内公益林优化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整合优化后自然保护地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原则上全部优化为公益林”“涉及非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的,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截至2022年,全省区划省级以上公益林18465.39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12098.64万亩,省级公益林6366.75万亩。

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一直是省林草局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近年来,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积极向国家反映汇报云南省生态区位特殊,生态建设和森林管护任务重,不断争取中央加大对云南省森林管护资金的支持。目前,补偿标准已从启动时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至权属为国有的每年每亩10元,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每年每亩16元。同时,省级财政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将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与国家标准一致,切实加大了补偿力度。2022年,共投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1.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13.07亿元,省级财政8.03亿元。

(四)生态移民。《指导意见》明确:“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核心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2022年3—8月,为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做好生态移民有关工作,省林草局多次发文请有关州市对整合优化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搬迁需求进行统计上报,文山州未提出驮娘江保护区的有关需求。

目前,云南省尚未设立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建议地方政府统筹现有资金和政策开展移民工作,积极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做好发展规划,争取支持。如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应按照《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填报设立依据、实施规划、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分配方式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有关材料,遵循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

(五)人工商品林提升改造。除上述政策外,近年来,国家、省级层面也在不断完善林地和林木管理有关政策,对于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工商品林处置具有积极作用。比如,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正在修订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更加尊重原住居民的传统资源使用权利,将涉及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砍伐、放牧、捕捞、采药等4种活动不再列入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一般控制区内允许“为提升生态功能、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开展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一致的人工商品林抚育、树种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省林草局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推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落地。对于不符合整合优化规则,无法通过整合优化调出自然保护区的人工商品林等历史遗留问题,多措并举,积极探索多元化处置方式。

(一)对于因权利人不同意等原因尚未区划为公益林的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工商品林,积极指导地方政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讲清公益林保护政策,争取将自然保护区内符合区划条件的人工商品林全部纳入国家级公益林或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按规定给予补偿。同时,积极配合省财政厅争取国家进一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努力筹集资金对省级公益林按照同标准予以补偿,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二)积极指导文山州依据权利人申请对符合采伐条件的自然保护区人工商品林依法依规实施采伐。同时,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有关政策充分考虑“对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不能通过整合优化调出的人工商品林纯林,允许区内林农通过提升改造一次性采伐和交易”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机制,拓宽自然保护地内集体资源处置及生态移民资金来源渠道。同时建议文山州进一步核实驮娘江保护区内的生态移民需求,省林草局将积极配合向主管部门争取有关政策。

(四)待《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出台后,积极推动云南省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加快完善有关措施,切实维护好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保护地处 张敏 0871—6501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