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非税〔2023〕7号
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有关要求,经清理,并经公开征求意见等相关程序,决定废止《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缴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58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17日
云财非税〔2023〕7号
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有关要求,经清理,并经公开征求意见等相关程序,决定废止《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缴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58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