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时效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3-31 17:46:06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处    分享到:

2023年3月27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时效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林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实施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中明确: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国家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中也规定: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延续的有效期内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再延续1年,期满后不再延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根据国家林草局答复四川省、贵州省林草局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中要求,对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已失效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如确需使用该林地,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目前,我省部分建设项目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因种种原因造成《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已失效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影响了后续建设用地手续的办理。为此,需要明确对此情形如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4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有效期限。明确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中未明确有效期限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完成后自动失效;《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中已明确有效期限的,按照相关规章和文件规定,由项目单位申请延续和重新办理。

(二)关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延续办理情形。规定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未动工建设和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失效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因项目设计变更需要对原批准内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使用林地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设计变更批准文件,直接申请对原许可进行变更办理,新增使用林地部分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现行规定标准缴纳。如项目有涉林草违法行为的,应当先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才能申请延续和重新办理。

(三)关于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的程序和要件要求。一是申报程序。项目单位向属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重新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的申请,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查后填写《现场查验表》和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州(市)林草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省林草局。属于国家林草局审核同意的,由省林草局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办理。二是要件材料。严格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规定的要件材料,结合重新办理的实际明确了需提交的材料:项目单位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项目单位提供的身份材料、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免缴的说明等5个方面的材料。

(四)关于加强工作指导和对接的要求。要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主动服务、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用地转用手续的办理,及时提醒项目单位提前申请延续或者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三、《通知》亮点

《通知》的制定,是对现行林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补充和完善,有效解决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手续办理后,因《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失效影响后续项目建设用地转用手续的办理问题,有利于做好占用林地许可与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的工作衔接。

 

相关文件: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时效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