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三区”湿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3-04-11 18:33:29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处    分享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法》),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25号,以下简称《“三区”管控意见》),加强云南高原湖泊流域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省林长制办公室(省林草局)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三区”湿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各有关方面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改善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湿地建设,对我省九大高原湖泊的保护治理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也存在建设主体多元化,建设管理要求不统一,违法违规使用土地建设人工湿地,建设选址不合理,湿地植物配种不科学,过度景观化园林化,湿地水循环不畅,管护缺失等问题。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湿地法》明确规定,林业草原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为贯彻《湿地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的安排部署,省林长制办公室(省林草局)在组织调研的基础上,商省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为指导思想、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三部分,针对九大高原湖泊湿地建设管理存在问题,提出了12个方面的具体指导意见和3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一)指导意见

1.分区科学施策。依据《“三区”管控意见》,提出“三区”范围内的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的分区保护、恢复和建设、管理的要求。

2.科学认识湿地。指出湿地具有多种功能和作用,会受到不同因素影响,提出湿地建设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建设目标。

3.加强分析研判。突出高原湖泊问题导向和湿地建设目标导向,提出要在客观评价、全面评估、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加强湿地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研判。

4.评估建设条件。生态系统结构决定生态系统功能,提出建设湿地前应当进行本底调查,评估建设条件和自然恢复潜力。

5.科学规划设计。湿地建设是在国土空间上开展的生态保护治理措施,提出建设湿地应当加强规划引领,符合土地用途管控要求。

6.合理选择方法。湿地建设不能产生新的破坏和污染,提出湿地建设前应当进行技术可操作性、经济可行性比较,选择适宜的建设工艺和方法,突出自然恢复,减少建管成本。

7.恰当选用物种。针对九大高原湖泊沿岸湿地建设和修复使用外来物种、生态功能不突出等问题,提出科学选择物种,禁止选用入侵物种,审慎选用外来物种,做好有害生物防控。

8.坚持依法建设。针对违法违规使用土地,相关手续办理不到位、湿地建设不合理等问题,提出要依法依规开展湿地建设。

9.坚持建管并重。针对重建设轻管理、管护不到位等问题,提出“谁建设、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落实责任,开展监测评价,加强管护。

10.实施分类管理。针对发挥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湿地功能退化的区域、适宜公众休憩的区域,提出结合实际实施湿地分类管理。

11.维持湿地水文过程。针对湿地水动力不足的问题,提出要创造有利条件维持湿地水文过程与水量平衡。

12.科学分类改造。针对湿地建设地点场址选择不合理、没有较好发挥应有功能的问题,提出分区分类开展修复改造。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湿地建设审核审批。针对资金来源多样的情况,提出在湿地建设过程中,具有审核审批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审核把关、研究论证和信息通报,强化监管。

2.全面排查湿地建管情况。针对多部门、多主体各自开展建设和管理的情况,提出要全面排查形成一湿一档,明确管护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好湿地管理制度。

3.强化湿地监督检查。按照《湿地法》的职责分工,提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相关文件:

云南省林长制办公室等七部门印发《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三区”湿地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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