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国家安全普法案例五则

2024-03-22 17:43:0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策法规处    分享到: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年4月修订)

第五十五条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二)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三)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

(四)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五)明知是间谍行为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六)对依法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相关案例

01

岳某某,男,1972年生,某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发前担任处长职务。

岳某某在某地餐厅就餐时,被境外间谍攀拉搭识,随后与岳某某进一步深入交往,以金钱利诱手段一步步将其策反发展。此后,岳某某与3任境外间谍保持了长达10年的情报关系,通过盗取拷贝等方式获取并提供7400多份文件资料,其中包括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文件500余份,涉及新型武器装备等核心内容。岳某某通过出卖情资,获取间谍经费约100万元。

岳某某在被境外间谍策反发展后,采取窃取方式获取了我大量文件资料,甚至窃取同事办公室钥匙并进行复制,潜入后对机密文件进行拍照,并对电脑文件进行拷贝。

经法院审理,岳某某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02

李某某,男,1972年生,某边境城市国家机关副科级干部。

李某某陪同两名中方客户赴某国考察,在其入关时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带离盘问,对其随身行李进行搜查,将其手机存储内容进行复制,并询问其通讯录内联系人情况。随后,境外间谍人员以莫须有的理由强行对李开具行政处罚,并要求李签署为对方服务的保证书,否则不得离开,甚至嚣张地威胁说:“你是鱼,我就钓你。”李迫于无奈,在胁迫之下签署了保证书。

李某某回国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自首。通过对其政策宣讲、思想教育,李如实讲述了在境外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胁迫策反全过程,并积极配合我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宣传教育。根据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国家安全机关对李某某不予追究。

李某某案反映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高度关注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具有价值的对象,以威逼、胁迫、利诱、设圈套等方式,不择手段地进行策反发展。

03

章某某案发时任我某涉外部门处长,在我境外任职期间被某国间谍情报机关关注。对方利用章某某的妻子赴该国留学之机,通过金钱利诱、感情拉拢甚至发生两性关系等手段将章妻策反发展并指挥其向章某某刺探情报。章某某在明知其妻接受某国情报人员金钱和指令的情况下,出于对妻子的袒护,并抱着侥幸心理,满足了其妻的情报搜集要求,提供了大量工作机密。

章某某任职期满回国后,该国间谍情报机关通过公开外事交往主动与其接触,并利用章意志薄弱、原则性差、爱贪小便宜、虚荣心强等弱点,对其施以小恩小惠,投其所好,逐步拉拢渗透,使章戒备心理逐渐减退,双方关系由公务交往逐步转变为私下接触,并建立起良好的“私人感情”。后期,章某某与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之间的交往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频繁私下会面,收受礼品和活动经费。对方毫不隐讳地询问我涉外部门核心内部机密,章某某也按要求提供了大量国家机密,彻底被策反。

最终,法院以间谍罪判处章某某死刑,判处其妻有期徒刑十年。

04

某央企派出团组赴我友好邻国参与某大型开发项目招投标。某日,团组人员前往当地一中餐厅用餐,一名当地男子将一盒餐巾纸送入包间。当时,餐桌上已有一盒纸巾,团组人员感到奇怪,经向服务员询问了解到该男子并非餐厅工作人员。离开时,团组人员将餐巾纸盒带回住处,打开发现盒内装有一形似U盘物品,随即向我驻当地使馆报告。

该设备被送回国内后,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了检测和鉴定,认定该装置为加密存储式专用窃听器材,外观伪装为普通U盘,内置两个微型麦克风,由内设的3.7V锂电池供电,用隐藏式微型按钮实现工作状态控制,具有数字加密录音功能。

国家安全机关随即对该事件开展调查,发现该中餐厅老板王某有重大间谍嫌疑。后据王某交代,在开办中餐厅后,为寻求庇护,主动与当地部门接触,对方间谍情报机关顺势要求“合作”。此后,对方间谍人员多次到餐厅,根据包间预订记录,了解感兴趣的中方人员身份背景、席间谈话内容等。还要求王某,一旦有我使馆、大型中资企业高层人员或中方重要团组预订包间,要立即报告并配合监视。遇有重要目标时,对方间谍人员还会伪装成服务员,在包间内安放窃听设备。

该央企团组电话预订餐厅包间后,王某立即向间谍情报机关报告,但由于时间仓促,遂由一名间谍人员在用餐期间将窃听器放入餐巾纸盒内送入包间,准备事后提取窃听装置。

办案初期,王某由于心存顾虑,以种种理由躲避国家安全机关约谈,甚至在其护照被扣押后还打算再办一本护照偷偷出境。对王某的不配合行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行政拘留。此后,王某在法律和政策感召下,态度转化,主动交代问题,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05

曾供职于辽宁某企业的韩某,因故失业后经济上比较拮据,于是通过互联网发布求职信息。不料,他很快被网上自称“记者”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盯上。对方告诉韩某需要新闻报道素材,让他去某涉军目标附近就业。为了表达诚意,该“记者”很大方地给韩某汇来1万多元作为定金。

面对到手的金钱诱惑,韩某虽有些疑虑,但一想到自己追求的奢华生活,顾不上考虑就满口答应了。在这名境外谍报人员的直接指令下,韩某顺利进入某单位应聘成功,之后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用手机偷拍大量某重大军工项目照片,传到境外给对方。拿到钱款后,韩某又遵照指示,先赴北京参加国防技术项目推介会,现场搜集大量录音、照片等资料;接着又专程前往辽西某地拍摄了另一组重要军事目标的照片。短短数月,这份“兼职”为韩某赢来近10万元的巨额报酬。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