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林草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云南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林草局党组2025年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提升木材储备能力,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储备林是指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以及中长期战略储备的需要,在自然条件适宜区域,通过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大径级用材林等森林。
第三条 国家通过利用中央资金、金融贷款鼓励和支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国家储备林资源根据国家需要服从统一调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与林业发展布局,统筹资源禀赋、生态承载与木材战略需求,结合区域功能定位,构建具有区域差异性和集约化特征的国家储备林体系。
(二)科学培育、生态优先。统筹保护与发展,以水定绿、量水而行,科学培育战略木材,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稳定。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策引导,创新融资模式,健全市场机制,激发社会资本活力,构建多方协同、风险共担的可持续发展格局。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云南省范围内实施,纳入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的项目。
国家储备林项目除符合本细则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使用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参与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林业技术支撑和市场化运作能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用地应当具备良好立地条件,严禁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草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保护点、耕地、国家级公益林,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禁止造林的土地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
第七条 国家储备林项目包括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营造林活动,配套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
(一)集约人工林栽培应遵照造林相关技术规程,坚持生态优先、环境友好、适地适树的原则,采取集约经营措施开展。
(二)现有林改培应遵照国家储备林改培相关技术规程,对现有林地中立地条件好,但未适地适树、目的树种不明确、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林木生长已衰退的林分,采取林冠下造林、补植补造、间伐改造、更新改造等措施开展改培。
(三)中幼林抚育应遵照森林抚育相关规程,选择有培育前途、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龄林,采取间伐、修枝、施肥等措施开展森林质量提升。
(四)配套产业是指对应国家储备林营造林活动配套开展的种苗培育、林产品加工、林下经济、笋材两用、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碳汇项目开发、自然教育等涉林产业。
(五)基础设施是指直接为国家储备林营造林活动服务而建设的林区道路、防火应急、病虫害防治、供水供电、管护用房、监测评估、信息化建设等必要设施。
第八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适地适树,根据工业原料林、大径级用材林、珍贵用材林等不同培育目标分类选择,原则上选择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中的树种,鼓励培育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防火树种。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全省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项目入库审核、统计调度、省级核查、成果落地上图等工作。
第十条 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储备林项目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用地合规性,并出具审核意见;指导建设主体完成项目库平台材料填报工作;审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动态掌握项目建设进度;组织开展项目州(市)级检查验收,审核落地上图数据。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储备林建设技术指导,配合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对项目用地合规性进行审查和做好属地林权流转工作,协助项目建设主体完成落地上图工作。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为国家储备林建设及相关活动提供信贷支持,开展前期评估审查,办理项目贷款业务,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信息填报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对项目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的财务或者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即为监管责任人。
第十四条 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承担项目建设质量、资金规范使用和生产安全等主体责任。按约定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编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咨询业务,对咨询成果质量负责。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国家储备林项目申报程序和流程:
(一)项目申请。建设主体向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落实地块。建设主体落实地块并报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合规性审核。
(三)编制可研。建设主体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材料入库。建设主体在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提交项目材料。
(五)州市初审。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可行性报告、用地合规性等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六)省级审查。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项目审查。
(七)项目备案。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八)项目立项。建设主体向州(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
(九)融资申请。建设主体向相应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
(十)项目授信。金融机构将授信情况反馈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 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原则,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应当以州(市)为单元,按需组织、申报和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主体基本明确项目范围、规模、用地、运作模式、投资估算等项目概况,经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同意,可向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建设主体应当在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科学合理确定国家储备林建设周期、内容、规模、投资结构和技术路径。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施细则》及有关要求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项目需求分析和产出方案、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方案、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项目影响效果评价、项目风险管控方案、研究结论及建议等。
第二十条 国家储备林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指导建设主体在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填报入库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同意实施项目的正式意见。
(三)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四)项目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建设目标合理性、建设用地合规性、营造林措施科学性、林权流转和收储规范性、项目投资和收益可行性等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与入库材料一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查,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查通过后提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备案的项目纳入国家储备林项目库管理,作为申请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的储备项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同意项目备案后,建设主体应当在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立项程序。立项的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建设规模、实施地点等核心信息应与项目入库信息一致。建设主体及时将立项相关材料上传至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体按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项目入库作为申请金融贷款的前置条件。金融机构对融资申请自主评估决策,授信后将有关情况反馈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建立贷款信息共享机制。
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时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国家储备林项目集体林权流转方案,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林权流转工作,规范签订林权流转合同,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强制林权流转。林权流转期限应当与贷款期限、项目运营期限合理匹配。建设主体依法取得的相关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等受法律保护。
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应包括流转范围、目标任务、合作模式、流转期限、流转程序、林地林木流转价格、支付方式及确权登记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执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制度。建设主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经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初审后报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并严格按照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涵盖年度建设所有分项具体任务,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投资概算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应满足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实施的技术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是金融机构发放年度项目贷款的重要依据。
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储备林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七条 贷款资金支付原则上采取实贷实付方式,如确需用于支付预付资金的,应当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并审慎监管。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原则上项目资金用于营造林活动、林权流转和收储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严禁违法违规转移、侵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用于偿还其他项目贷款;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与国家储备林建设无关的建设内容;严禁以国家储备林项目名义实施其他项目建设;严禁将已足额投资实施或者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再次包装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确需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的,需报经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建设规模、内容调整幅度超过10%或建设主体发生改变时,应当按新建项目重新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因不可抗力、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建设的国家储备林项目,由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认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涉及林农等项目实体利益和资金安全的,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定期调度全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情况。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实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指导建设主体落实项目进度调度制度,完成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工作。使用中央资金的项目需同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相关信息并按其要求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果落地上图工作,指导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建设主体按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开展,按要求逐级审核上报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三十二条 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督促建设主体,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对建设成果开展全面自查验收,自查验收结果报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复查。
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营造林面积不低于10%、其他建设内容投资不少于5%的比例组织复查,州(市)级复查结果于次年5月底前报送省林业和草原局,同步抄送金融机构。
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以营造林面积不低于3%、其他建设内容投资不少于1%的比例组织核查,核查结果于次年8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步抄送金融机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限届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督促建设主体,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核算,并委托有工程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资产核算报告、审核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预警防控和项目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储备林项目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凭符合要求的监理资料、施工合同及验收结果支付,并有计划地开展贷后检查,确保项目资金支付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相匹配,结果同步抄送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对建设主体以下项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包括: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准确等。
第三十六条 建设主体应当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偿还、监督等各环节管理要求。利用中央资金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实行分账管理,按照中央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实行纸质电子双归档制度,档案资料应分年度分类别整理归档、立卷。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料、立项文件、授信资料、招投标及其他采购方式资料、林权流转、年度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施工合同、检查验收、资金支付相关凭证与文件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金融机构停止、核减、收回发放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规定和作业设计、施工管理、验收评价等要求实施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省级、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及建设主体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和不定期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困难和问题,及时通报项目情况,共享项目信息。
第四十条 建设主体符合独立编限条件的,可作为独立编限单位,编制并落实采伐限额指标。未独立编限的单位,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需采伐林木的,由县(市、区)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筹解决采伐限额指标;县级统筹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申请追加省级不可预见性限额予以解决。
第四十一条 国家储备林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贷款贴息、森林保险等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
第四十二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支撑、宣传培训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管理和技术培训,适时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与管理典型宣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