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云南“禁食陆生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陋习” 知识问答

2020-12-07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01 《决定》规定哪些野生动物禁止食用?

     答: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我省在养的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主要包括:竹鼠、豪猪、果子狸、蛇、鸿雁、蓝孔雀等。

 

02 《决定》实施后,哪些动物可以食用?

     答: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29种家养畜禽种类,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包括杂交野猪在内的17种传统家畜禽,以及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等12种特种畜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或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包括中华鳖、乌龟、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牛蛙、美国青蛙等两栖爬行类动物,按水生动物管理;这些动物经检疫合格后可以继续食用。

 

     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中的野生种群,仍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和运输。逃逸至野外的列入《水产新品种名录》中的牛蛙、美国青蛙等,可以依法猎捕,经检疫合格后也可以食用。

 

03 野生胡蜂(蛹)、蜜蜂(蛹)、蜻蜓(幼虫)、蝉、蝎子、黄猄蚁(蚁卵)等昆虫是否允许食用?

     答:胡蜂、蜜蜂、蜻蜓、蝉、蝎子、黄猄蚁等都属于陆生野生动物,依照《决定》的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04 人工繁育林麝、黑熊、藏马鸡、白鹇、原鸡、红腹锦鸡、白腹锦鸡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违法?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因此,林麝、藏马鸡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人工繁育,作为药用、观赏等非食用用途,严禁食用。

 

05 对于以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有哪些规定?

     答: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从业者可以依法以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但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例如: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公园等观赏展演单位,要严格执行“活体标识”制度,严禁在不符合安全防护、卫生防疫等条件的场所开展展示展演活动;人工繁育猕猴、食蟹猴、树鼩等医学实验和科研用途的,要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要求管理,严禁将野外来源的个体直接用于实验;人工繁育黑熊、林麝、稀有蛇类等药用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销售必须符合动物入药管理特殊规定,用于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药物制剂。已持有云南省林草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需要在9月30日前报当地林草部门统一换发许可文书,限定非食用用途。依法从事非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机构,需要通过“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上报在养动物存栏、繁育、运输、利用等信息,确保动物及其制品可追溯。

 

06 继续养殖利用梅花鹿、马鹿、鳄鱼等畜禽和水生动物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对人工繁育的梅花鹿、马鹿、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鸸鹋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种类,属于家禽家畜,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对人工繁育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对人工繁育的鳄鱼、平胸龟等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号)的物种,按水生动物管理。相关管理政策咨询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向林业和草原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已依法取得林业和草原部门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的,将按规定予以公告注销。

 

07 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有哪些规定?

     答:《决定》规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运输、加工、存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08 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如何补偿?

     答:除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种类外,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退出人工繁育。对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的主体;以“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社”形式,与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人工繁育主体;其他地方政府认为应纳入范围的对象,因退出合法养殖造成的经济损失,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偿。对应依法取缔的无证养殖和超范围养殖的,以及转为非食用用途养殖的人工繁育主体不予补偿。

 

09 如何科学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答:对列入禁食范围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退出合法养殖的野生动物和执法罚没非法养殖的野生动物,由各地林草部门统一组织处置,严禁养殖户自行处置。根据在养动物的种类、分布、数量等不同情况,采取转变用途、放归自然、收容调配、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对当地有自然分布的,选择生境良好的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将健康个体放归自然,暂时不具备放归条件的动物个体,移交至收容救护机构或临时指定的代养场所;对具有科研、药用、展示等用途的,依法依规办理出售、购买、利用行政许可手续;对部分珍稀、特有的养殖物种,移交给具备条件的科研、收容机构作为优良种质资源保存;对具有一定观赏、科普等利用价值的动物,调配至学校、科研院所、动物园、景区等用作非食用用途;对于有毒、野外生存能力弱、杂交个体、外来物种等不具备放归条件的动物,允许在监管下进行药用、皮毛等非食用性综合利用;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10 人工繁育从业者可否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放生?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19年2月2日,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发布通知,加强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放生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审批不得擅自进行野外放生。考虑到养殖动物的种类和规模,放生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的生态、安全和法律问题,所以人工繁育从业者不能随意将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放生。

 

11 获得一定补偿是不是合法人工繁育从业者的法定权利?

     答:《决定》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据此,合法养殖户可以依法获得一定补偿。

 

12 补偿是否属于“行政赔偿”?

     答: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撤回行政许可系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等法律规定合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虽然依法应当给予补偿,但不能适用《行政赔偿法》规定程序和赔偿标准。

 

13 补偿标准与实际损失数额是否相当?

     答:行政补偿的标准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标准暂时没有统一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对于因撤回行政许可造成的损失,补偿标准以实际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合理确定。由于经营活动中的预期收益、贷款利息等均不属于补偿范围,所以补偿标准一般会低于实际损失数额。

 

     相关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docx

 

 

 

 

 

 

 

 

 

 

01 《决定》规定哪些野生动物禁止食用?

     答: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我省在养的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主要包括:竹鼠、豪猪、果子狸、蛇、鸿雁、蓝孔雀等。

 

02 《决定》实施后,哪些动物可以食用?

     答: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29种家养畜禽种类,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包括杂交野猪在内的17种传统家畜禽,以及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等12种特种畜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或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包括中华鳖、乌龟、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牛蛙、美国青蛙等两栖爬行类动物,按水生动物管理;这些动物经检疫合格后可以继续食用。

 

     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中的野生种群,仍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和运输。逃逸至野外的列入《水产新品种名录》中的牛蛙、美国青蛙等,可以依法猎捕,经检疫合格后也可以食用。

 

03 野生胡蜂(蛹)、蜜蜂(蛹)、蜻蜓(幼虫)、蝉、蝎子、黄猄蚁(蚁卵)等昆虫是否允许食用?

     答:胡蜂、蜜蜂、蜻蜓、蝉、蝎子、黄猄蚁等都属于陆生野生动物,依照《决定》的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04 人工繁育林麝、黑熊、藏马鸡、白鹇、原鸡、红腹锦鸡、白腹锦鸡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违法?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因此,林麝、藏马鸡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人工繁育,作为药用、观赏等非食用用途,严禁食用。

 

05 对于以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有哪些规定?

     答: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从业者可以依法以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但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例如: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公园等观赏展演单位,要严格执行“活体标识”制度,严禁在不符合安全防护、卫生防疫等条件的场所开展展示展演活动;人工繁育猕猴、食蟹猴、树鼩等医学实验和科研用途的,要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要求管理,严禁将野外来源的个体直接用于实验;人工繁育黑熊、林麝、稀有蛇类等药用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销售必须符合动物入药管理特殊规定,用于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药物制剂。已持有云南省林草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需要在9月30日前报当地林草部门统一换发许可文书,限定非食用用途。依法从事非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机构,需要通过“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上报在养动物存栏、繁育、运输、利用等信息,确保动物及其制品可追溯。

 

06 继续养殖利用梅花鹿、马鹿、鳄鱼等畜禽和水生动物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对人工繁育的梅花鹿、马鹿、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鸸鹋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种类,属于家禽家畜,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对人工繁育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对人工繁育的鳄鱼、平胸龟等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号)的物种,按水生动物管理。相关管理政策咨询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向林业和草原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已依法取得林业和草原部门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的,将按规定予以公告注销。

 

07 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有哪些规定?

     答:《决定》规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运输、加工、存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08 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如何补偿?

     答:除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种类外,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退出人工繁育。对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的主体;以“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社”形式,与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人工繁育主体;其他地方政府认为应纳入范围的对象,因退出合法养殖造成的经济损失,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偿。对应依法取缔的无证养殖和超范围养殖的,以及转为非食用用途养殖的人工繁育主体不予补偿。

 

09 如何科学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答:对列入禁食范围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退出合法养殖的野生动物和执法罚没非法养殖的野生动物,由各地林草部门统一组织处置,严禁养殖户自行处置。根据在养动物的种类、分布、数量等不同情况,采取转变用途、放归自然、收容调配、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对当地有自然分布的,选择生境良好的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将健康个体放归自然,暂时不具备放归条件的动物个体,移交至收容救护机构或临时指定的代养场所;对具有科研、药用、展示等用途的,依法依规办理出售、购买、利用行政许可手续;对部分珍稀、特有的养殖物种,移交给具备条件的科研、收容机构作为优良种质资源保存;对具有一定观赏、科普等利用价值的动物,调配至学校、科研院所、动物园、景区等用作非食用用途;对于有毒、野外生存能力弱、杂交个体、外来物种等不具备放归条件的动物,允许在监管下进行药用、皮毛等非食用性综合利用;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10 人工繁育从业者可否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放生?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19年2月2日,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发布通知,加强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放生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审批不得擅自进行野外放生。考虑到养殖动物的种类和规模,放生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的生态、安全和法律问题,所以人工繁育从业者不能随意将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放生。

 

11 获得一定补偿是不是合法人工繁育从业者的法定权利?

     答:《决定》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据此,合法养殖户可以依法获得一定补偿。

 

12 补偿是否属于“行政赔偿”?

     答: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撤回行政许可系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等法律规定合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虽然依法应当给予补偿,但不能适用《行政赔偿法》规定程序和赔偿标准。

 

13 补偿标准与实际损失数额是否相当?

     答:行政补偿的标准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标准暂时没有统一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对于因撤回行政许可造成的损失,补偿标准以实际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合理确定。由于经营活动中的预期收益、贷款利息等均不属于补偿范围,所以补偿标准一般会低于实际损失数额。

 

     相关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docx

 

 

 

01 《决定》规定哪些野生动物禁止食用?

     答: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我省在养的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主要包括:竹鼠、豪猪、果子狸、蛇、鸿雁、蓝孔雀等。

 

02 《决定》实施后,哪些动物可以食用?

     答: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29种家养畜禽种类,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包括杂交野猪在内的17种传统家畜禽,以及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等12种特种畜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或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包括中华鳖、乌龟、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牛蛙、美国青蛙等两栖爬行类动物,按水生动物管理;这些动物经检疫合格后可以继续食用。

 

     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中的野生种群,仍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和运输。逃逸至野外的列入《水产新品种名录》中的牛蛙、美国青蛙等,可以依法猎捕,经检疫合格后也可以食用。

 

03 野生胡蜂(蛹)、蜜蜂(蛹)、蜻蜓(幼虫)、蝉、蝎子、黄猄蚁(蚁卵)等昆虫是否允许食用?

     答:胡蜂、蜜蜂、蜻蜓、蝉、蝎子、黄猄蚁等都属于陆生野生动物,依照《决定》的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04 人工繁育林麝、黑熊、藏马鸡、白鹇、原鸡、红腹锦鸡、白腹锦鸡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违法?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因此,林麝、藏马鸡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人工繁育,作为药用、观赏等非食用用途,严禁食用。

 

05 对于以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有哪些规定?

     答: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从业者可以依法以非食用目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但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例如: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公园等观赏展演单位,要严格执行“活体标识”制度,严禁在不符合安全防护、卫生防疫等条件的场所开展展示展演活动;人工繁育猕猴、食蟹猴、树鼩等医学实验和科研用途的,要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要求管理,严禁将野外来源的个体直接用于实验;人工繁育黑熊、林麝、稀有蛇类等药用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销售必须符合动物入药管理特殊规定,用于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药物制剂。已持有云南省林草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的,需要在9月30日前报当地林草部门统一换发许可文书,限定非食用用途。依法从事非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机构,需要通过“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上报在养动物存栏、繁育、运输、利用等信息,确保动物及其制品可追溯。

 

06 继续养殖利用梅花鹿、马鹿、鳄鱼等畜禽和水生动物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对人工繁育的梅花鹿、马鹿、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鸸鹋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种类,属于家禽家畜,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对人工繁育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对人工繁育的鳄鱼、平胸龟等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号)的物种,按水生动物管理。相关管理政策咨询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向林业和草原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已依法取得林业和草原部门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的,将按规定予以公告注销。

 

07 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有哪些规定?

     答:《决定》规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繁育、运输、加工、存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08 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退出人工繁育如何补偿?

     答:除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种类外,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退出人工繁育。对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的主体;以“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社”形式,与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人工繁育主体;其他地方政府认为应纳入范围的对象,因退出合法养殖造成的经济损失,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偿。对应依法取缔的无证养殖和超范围养殖的,以及转为非食用用途养殖的人工繁育主体不予补偿。

 

09 如何科学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答:对列入禁食范围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退出合法养殖的野生动物和执法罚没非法养殖的野生动物,由各地林草部门统一组织处置,严禁养殖户自行处置。根据在养动物的种类、分布、数量等不同情况,采取转变用途、放归自然、收容调配、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对当地有自然分布的,选择生境良好的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将健康个体放归自然,暂时不具备放归条件的动物个体,移交至收容救护机构或临时指定的代养场所;对具有科研、药用、展示等用途的,依法依规办理出售、购买、利用行政许可手续;对部分珍稀、特有的养殖物种,移交给具备条件的科研、收容机构作为优良种质资源保存;对具有一定观赏、科普等利用价值的动物,调配至学校、科研院所、动物园、景区等用作非食用用途;对于有毒、野外生存能力弱、杂交个体、外来物种等不具备放归条件的动物,允许在监管下进行药用、皮毛等非食用性综合利用;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10 人工繁育从业者可否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放生?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19年2月2日,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发布通知,加强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放生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审批不得擅自进行野外放生。考虑到养殖动物的种类和规模,放生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的生态、安全和法律问题,所以人工繁育从业者不能随意将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放生。

 

11 获得一定补偿是不是合法人工繁育从业者的法定权利?

     答:《决定》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据此,合法养殖户可以依法获得一定补偿。

 

12 补偿是否属于“行政赔偿”?

     答: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撤回行政许可系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等法律规定合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虽然依法应当给予补偿,但不能适用《行政赔偿法》规定程序和赔偿标准。

 

13 补偿标准与实际损失数额是否相当?

     答:行政补偿的标准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标准暂时没有统一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对于因撤回行政许可造成的损失,补偿标准以实际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合理确定。由于经营活动中的预期收益、贷款利息等均不属于补偿范围,所以补偿标准一般会低于实际损失数额。

 

     相关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