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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群众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2-09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为推动形成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群策群力的良好局面,织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控网,真正从源头上阻断野生动物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省林草局制定了《云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群众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迅速行动起来,多渠道、多样式、多角度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3月9日

 

云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群众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形成防控疫情合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击战,现制定《云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群众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野生动物非法食用、猎捕、杀害、交易、进出口、展示展演等活动群众举报行为、提供线索的奖 励。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群众举报奖励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原则

第三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举报内容经核查属于发生在云南省境内违反肺炎疫情应对工作行为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调查或处理;举报的情况对应对疫情和野生动

物保护及打击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等工作有重大价值、发挥重要或关键性作用,且经相关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的。

第四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

第三章 奖励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举报以下违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200元。

(一)以任何形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在云南省境内利用道路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及跨省、跨市、跨县域出租汽车(巡游车、网约车)夹带或运输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的;

(三)随意赠送或遗弃野生动物的。

第八条举报以下违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一)以任何形式非法养殖、捕杀、运输、交易、加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以数量计:达5只以上15只以下的或以重量计:达5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的);

(二)以任何形式非法展示展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数量计:达5只以上15只以下的或以重量计:达5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的);

第九条 举报以下违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以任何形式非法养殖、捕杀、运输、交易、加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以数量计:达15只及以上或以重量计:达30公斤及以上的);

(二)以任何形式非法展示展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数量计:达15只及以上或以重量计:达30公斤及以上的);第十条符合云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相关规定的,或举报提供的线索对应对疫情工作和野生动物保护有重大价值、发挥重要或关键性作用的,视情况给予100—100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省林草局野 生动植物处商规划财务处进行奖励,详见奖励费领取流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或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受理或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处理人身份、住址、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因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设立举报电话0871—65011339,请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