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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2020-12-09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蛙类保护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做好宣传工作

即日起,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其他蛙类按照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的后续规定,再进行明确。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明确的管理职责,做好水生动物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衔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林草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5种蛙类管理调整工作交接到位。各州(市)、县(市、区)林草局要做好相关证件撤回和注销工作,并将人工繁育单位主体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繁育动物种类等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及办事流程,确保工作交接之间不出现断档。

三、做好摸底调查,规范养殖管理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以接收的档案资料为基础,对辖区内5种蛙类在养情况开展普查,于8月15日前将调查情况表(附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并随时掌握养殖和经营的基本情况。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从事养殖5种蛙类的,要依法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强化苗种生产审批和监管,对从事5种蛙类苗种生产的,县级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按照相关生产条件和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苗种生产审批发证。

四、加大保护力度,打击违法活动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5种蛙类野生资源保护力度,利用活动仅限于增养殖群体。除科学研

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5种蛙类野生资源。确需捕捞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经相关农业农村局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林草局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及利用5种蛙类野生资源的行为。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李季蓉,0871-65749517;省林业和草原局,杨华,0871-65015050。

附件:5种蛙类养殖统计表.pdf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