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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文字解读

2022-01-10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经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9月9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我省推行林长制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为便于各有关方面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2020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强调“森林和草原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要求“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林长的森林草原保护发展责任”。

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提出要按照系统治理的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对全面推行林长制进行了具体部署。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阮成发书记、王予波省长作出指示批示,要求省林草局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省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相关工作。省林草局成立了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广泛开展学习考察、调研座谈、征求意见和协商讨论,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文稿,在书面征求26个省直部门和16个州市党委政府意见建议、与国家林草局有关司局进行沟通衔接的基础上,根据中央《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反复论证修改,并分别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9月9日印发执行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出台,从政治、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为我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把准了方向、确定了目标、强化了举措,进一步压实了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一把手为总林长,通过抓住“关键少数”形成“头雁效应”,整合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林草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有利于推动解决各地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的内生动力问题、长远发展问题、统筹协调问题,对加快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最美丽省份建设,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其中:到2021年底,省州县乡村5级林长体系全面建立;到2025年,全省林草资源保护发展机制全面建立;到2035年,基本实现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从加强生态资源保护、加快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发展绿色富民产业、加强基层基础能力建设等6个方面,实化细化了具体举措。第三部分是全面建立林长制体系,包括建立林长制领导小组,五级林长,林长制办公室等组织体系及办事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职责,以及工作机制和责任区域分级名录等。第四部分是建立考核监督体系,主要是建立林长制督察体系,建立责任考核和社会参与监督体系。第五部分是强化工作保障,主要包括林长制管理工作平台建立、工作经费保障、多元化投入、修改完善配套制度等内容。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我省全面推行林长制遵循的原则。《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目标导向,聚焦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构筑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建设美丽云南,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森林草原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河(湖)长制实施等工作开展政策研究,通过全面推行林长制着力破解影响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三是坚持效果导向,2020年底,我省森林覆盖率已达到65.04%,位居全国前列,但森林质量和保护发展水平与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要求仍有差距,需要我们从过去大幅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数量规模,向稳定面积、改善林分结构和提升生态系统功能、生态效益转变,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将云南的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

(二)林长制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实施意见》规定了我省林长制采取分级负责制,构建“三四五”式上下贯通、右左衔接林长制组织体系,一是设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林长制领导小组及林长制办公室,各相关部门作为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双组长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在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林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二是设立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双总林长,分别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领导本区域林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三是设立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五级林长并确定其责任区,由同级党政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各级林长是相应责任区域森林草原保护修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协调督促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各级建立会议制度、林长巡林制度、工作督察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建立全省共用通用的林长制智慧管理平台,规范林长制运行流程,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保障林长及相关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林长制有序、高效运行。

(三)林长制监督考核与保障措施。《实施意见》明确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建立督察体系,总督察由各级党委副书记担任,副总督察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的主要领导担任,协助总林长对林长制工作实施和林长履职等情况进行督导督察,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建立林长制考核体系,县级及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林长及党委、政府进行表扬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建立社会参与监督体系,通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设置林长公示牌、引入第三方评估定期公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等措施,提升社会各界的参与度。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了统筹各级财政林草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强化法制保障等措施,保障林长制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