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普洱市林长制办公室印发《普洱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理责任倒查追究办法(试行)》

2022-01-20   来源: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严格落实普洱市林长制以及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理相关责任,近日,普洱市林长制办公室制定印发《普洱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理责任倒查追究办法(试行)》。

责任倒查追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天然林保护约谈暂行办法》《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普洱市林长制实施意见》。

责任倒查追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倒查追究内容

对未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林长制实施意见》等相关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管护责任,导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负责人、各级林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森林草原湿地管护人员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责任倒查追究形式

约谈、诫勉、解聘、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责任倒查追究程序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各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追责情形的,应当启动调查程序,并将调查情况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各级党委、政府在进行责任倒查追究时,根据调查结果和听取处理建议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