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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林长制办公室制定印发《普洱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开发利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2022-01-20   来源: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严格督促普洱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使用主体履行保护责任,近日,普洱市林长制办公室制定印发《普洱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开发利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黑名单”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11号)等市场监管相关法规以及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规定。

“黑名单”管理原则

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黑名单”管理内容

通过开展监督、执法等工作对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使用主体在从事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使用、开发、经营等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使用主体在一定时间段内进行相应惩戒。

“黑名单”管理流程

信息收集、信息告知、审核认定、信息公告、信息解除、延期管理。

“黑名单”管理措施

列入“黑名单”管理对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限制有关行政许可;取消参加与林草有关的各类评优、表彰资格;通报各类林草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进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对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对象从重处罚。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参与慈善捐助、植树造林、修复生态、合规整改等方式消除“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