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在推进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中,启动了县级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2008年2月29日,县政府批准将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圭山国家森林公园、重点水源涵养林、密枝山、城镇面山及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没有区别划界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53万亩公益林划为县级地方公益林,参照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每亩每年补助5元。近日,县政府又出台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县级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石林彝族自治县县级地方公益林管护试行办法》等4个文件,对已基本完成林权主体改革任务的长湖镇、西街口镇和国有林场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补偿,其余乡镇待主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补偿。(陈绍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