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农[2010]103号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植树造林积极性,加快我国造林绿化步伐,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2020年我国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2010年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原则
(一)谁造补谁原则。造林主体的人工造林和更新,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安排。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林农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
(三)公开原则。试点省区(含森工集团,下同)应对外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试点县应对外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做到家喻户晓,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职工的监督。
(四)“四到省”原则。试点省区对中央财政补贴造林试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
二、试点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
(一)试点范围。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选择在西南、西北造林任务重,已经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及地方政府支持造林力度大的三类省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0个省区。
(二)补贴对象。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实施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1)人工造林。乔木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木本粮油经济林每亩补助16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2.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试点县组织开展补贴造林工作必要的经费的补贴。间接费用补贴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5%的比例安排,主要用于试点县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支出。省、地(市)两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三、试点任务申请与下达
(一)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全国宜林地现状,确定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试点规模和试点省区。
(二)试点省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2010年6月5日前联合向财政部报送造林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及其构成(包括乔木林,灌木林,木本粮油经济林,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新造竹林等),以及申请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等情况。凡未按规定日期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中央财政一律不安排补贴资金。
(三)财政部根据试点省区资金申请报告,确定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文件,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文件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本省区中央财政补贴造林试点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县、造林和更新面积及结构、资金补贴额度,提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具体措施,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备案。
四、试点造林组织实施与补贴资金拨付
试点县根据本省区造林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确定造林主体、公告公示、签订合同、组织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一)试点县要与各造林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
(二)试点县要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等,组织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的审批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对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
1.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县依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当年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
2.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技术规定》(另行制定)和《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
(四)试点县的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拨付。省、地(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向各类造林主体强行分摊有关费用。
(五)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试点省区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对试点省实行绩效考评。
五、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试点省区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宣传。试点省区要通过各种渠道,扎实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林农群众更加清楚地掌握造林补贴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三)强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制定本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做好总结。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及时总结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造林补贴工作机制。各试点省区2010年中央财政补贴造林工作总结于2011年3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