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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11-30 15:39:38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办发﹝2013﹞98号  

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林业局,省森林自然中心:

    

现将《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园园字〔2013〕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

   (联系人:张一群  0871-65011436)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园园字〔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公园主管处室:

为深入贯彻全国森林旅游工作会议和中国森林公园发展30周年纪念大会的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森林公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关于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审查。要坚持"1个县(区)仅设立1处"的布局原则,应在不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交叉重叠的前提下,整合全县(区)范围内价值最突出的各类景观资源进行申报。

自2014年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的专家评审会议调整为每年1次,申报材料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本年度的8月31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将在每年的年初举办专门的培训讲解活动。对参加了培训、出台了支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政策文件、落实了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编制和经费的申报单位,优先受理申报材料、安排专家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二)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的审查。严格控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调整区域面积的,仅限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民生项目所需、且不会造成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或重点景观景点的损失,同时鼓励调增区域面积和景观资源,确保森林公园总面积不减少并有所增加。

(三)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各省要认真做好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我办对申报材料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开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报材料补正不合格的直接办理不予许可决定。

二、强化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一)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各省要严格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以及国家林业局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核,确保总体规划报批材料的齐全、规范。特别要督促做好对相关权利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报送的材料要包含相关权利人的书面意见、有效公示信息和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函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同时,要认真组织好专家评审,邀请科研院所、高校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评审,并报送专家评审的具体意见和采纳情况。

(二)督促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各省要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设立18个月仍未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经审批已满10年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要下发书面通知,督促限期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

三、强化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审查

(一)强化对建设项目的审查。严格执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要求。各省报送审查的建设项目,应仅限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内的项目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严禁风电、房地产等项目。严格控制水电项目。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各省还应积极参与立项论证,力争不占或少占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

报送审查时须充分考虑森林公园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须提交森林公园近年来的建设发展情况。对未设立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或未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占地申请。

(二)强化与林政资源部门合作。要切实加强与本省林政资源部门的联系,采取将本省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范围等基本信息与林政资源部门共享等方式,堵塞审查环节漏洞,切实杜绝隐瞒国家级森林公园身份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强化森林公园的立法与执法

(一)加快推进森林公园地方立法。截止目前,湖南、四川、安徽、贵州、广东、江西、黑龙江、陕西、甘肃、山西、内蒙古共11个省(区)出台了森林公园条例或政府规章,其他省(区、市)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工作,力争本省森林公园法规尽早出台。

(二)扎实开展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各省要依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和国家林业局相关文件、本省森林公园管理法规规定,按计划、有步骤开展对本省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要勇于亮丑、敢于碰硬,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实现警示并提振整个森林公园行业的目的。

特别要强化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对批建至今仍无机构无人员甚至不挂森林公园牌子,或连续5年无任何投入无建设进展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要采取限期整改、约谈负责人、提请上级部门督办等措施,切实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家林业局予以撤销。

五、强化森林公园的人员培训

森林公园的人员培训采取分级负责方式进行。我办负责对国家级森林公园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计划在3年内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轮训。各省也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人员培训,原则上各省对森林公园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要创新培训方式,可以采取以会代训、基地教学、互派交流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传授森林公园专业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各省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通知要求,认真履行森林公园管理职责,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创造性开展工作,把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对在森林公园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省(区、市),我办将予以表扬,并宣传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在森林公园管理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存在明显不足工作不力的省(区、市),我办将给予通报批评、限制项目申报、暂停项目受理等措施。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