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的政策补助标准是什么?

2013-11-22 10:42:31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中明确规定:一是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长江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二是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造林费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
  2004年国家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文件规定:一是从2004年起,原则上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是向退耕户继续提供粮食补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仍按原办法组织粮食供应,兑现到户,粮食调运费用继续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省政府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30号),文件明确:在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元计算现金补助的基础上,省政府决定,省财政承担的每公斤0.2元粮食调运费一并直接补助给退耕户。中央财政负担的每亩210粮食补助款和省财政承担的每亩30元粮食调运费包干给各地,各地要将每亩240元的补助款足额兑现给退耕户。
  2007国务院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规定: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