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活动必须坚持以保护为前提,开展对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的旅游活动;要求旅游活动只能在实验区内开展,旅游规划、方案必须经相应级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应按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GB/T 20416-2006)要求编制。
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事业和社区发展;有关部门投资或与自然保护区联合兴办的旅游建筑和设施,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得收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分成,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对旅游区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要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根据旅游需要和接待条件制订年度接持计划,规范开展旅游;设置防火、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