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申请人按照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公告》第十九项准备相关材料,从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属于使用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为原料制成产品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使用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为原料制成产品的,按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办理。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再与中国野生动物专用标识服务中心联系,办理具体标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