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省内调运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申请人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申请;省际间调运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
(2)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后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复检时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产地检疫申请书;
(2)《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3)《产地检疫合格证》;
(4)《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5)《植物检疫要求书》;
(6)携带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木材、其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实物样品:
种子:一批货物总数的0.5%-1.0%;
苗木:一批货物总数的1%-5%;
木材:一批货物总数的0.5%-10%;
其它森林植物及产品:参照上述各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