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有哪些?

2013-11-22 16:13:29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一)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
  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修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国发〔1980〕253号)。所谓"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当前具体政策规定的主要文件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高期"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云组发〔2008〕1号)、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提高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组通〔2008〕4号)、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转发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组通〔2008〕18号)等。
  1、国家政策规定的补贴项目
  ⑴1--2个月补贴。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对1937年7月
6日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和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本人基本离休金标准,每年分别增发两个月、一个半月和一个月生活补贴。
  ⑵自顾费。发放对象为省部级干部和老红军。已发护理费的,不重复享受自顾费。涉及自顾费政策的文件有(云组通〔2004〕9号)。
  ⑶高龄补贴(云组通〔2002〕120号)。
  ⑷护理费(云民优〔2002〕19号)。
  ⑸交通费(云组通〔2002〕120号)。
  2、政策性规定的专项经费
  ⑴公用经费。按年度发放的最新政策:厅级700元,处级600元。
科以下500元。涉及公用经费政策的文件有(云老发〔1998〕第19号)、(云组通〔2000〕120号)、(云老发〔2003〕24号)。
  ⑵特需费。从2004年1月起,现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中发给个人的保健补助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320元;单位掌握使用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180元,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涉及特需费费政策的文件有(云老发〔1984〕第13号)、(云组通〔2002〕50号)、(云老通〔2004〕7号)。
  ⑶瘫痪护理费。离休干部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600元(云组通〔2008〕18号)。
  ⑷住院陪护费。离休干部因危重病住院期间,生活暂时不能自理的,由医院出具证明,所在单位批准,单位按每天20元发给护理费(云组通〔2002〕50号)。
  3、关于住房面积和住房补贴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住房总的原则是实行"从优"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给予适当照顾。我省根据这一政策原则,制定了具体办法,涉及的相关政策如(云政办〔2000〕266号)、云建房〔2001〕785号)等文件。
  4、丧葬费、抚恤费。涉及的政策有(云人工〔1996〕38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民发〔2007〕64号)、(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1〕317号)、(云劳〔1995〕118号)、(云厅字〔2005〕28号)、(财社字〔1999〕60号)等。
  5、关于无固定收入配偶生活补贴
按照(云组通〔2004〕8号)、〔2008〕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