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我厅审核同意的一份;需转报国家林业局的一式三份)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核需由建设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4)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及相关补偿承诺;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
(6)《使用林地申请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供相关缴费凭证;
(9)其他证明材料:
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核需提供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且可以不提交上述4、5、8项材料。)
(二)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材料;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要明确造林方式、造林树种、造林时间,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3)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核可以不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