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三线、四个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和制度。"三线责任制"即政府与政府、森防指与成员单位、林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实行政府负总责、林业主管部门担主责、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责的森林防火责任机制;"四个责任人"即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局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单位领导是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