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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

2013-11-22 09:53:56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南省林业社会保险中心 

依据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云林联发〔2013〕33号),为规范省级实施单位(包括金沙江木材水运局、王家营贮木场、原厅属9户改制企业)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兑现工作,体现依法依规、公正透明,维护好安置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一)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安置职工申请兑现社保补贴,须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原单位办理:

    1、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或合同)原件及1份复印件。

3、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凭据及1份复印件。

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凭据及1份复印件。

(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安置职工申请兑现社保补贴,须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原单位办理:

    1、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或合同)原件及1份复印件;

•3、退休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三)已死亡的安置职工,由其法定继承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原单位办理:

1、法定继承人公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2、安置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或合同)原件及1份复印件。

3、死亡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四)享受低保待遇的安置职工,还需提供2013年度或2012年度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审核办理

(一)审核

1、依据本单位《职工自愿申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花名册》及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审核确定其是否属于本单位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

2、审核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间。

3、审核确定是否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如有"中断"缴费的,由单位指导安置职工填写《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书》,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交由安置职工本人前往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补缴费手续。

4、审核确定是否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参保的,由单位指导安置职工填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承诺书》。

5、审核退休证、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公证书、低保待遇证明等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单位需要收存的材料,除享受低保待遇证明、法定继承人公证书为原件,其余材料均为复印件。

(二)办理

1、经单位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申请人和单位劳资部门共同填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在申请人栏目签字。

2、单位劳资部门以审核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时间、退休时间、死亡时间、低保状态等,确定补贴年限和补贴方式,按《云南省天保工程森工企业一次性分流安置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测算表》或《云南省天保工程森工企业一次性分流安置职工低保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测算表》,计算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金额。

三、补贴发放

(一)单位劳资部门经办人员根据审核、计算的结果,填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审批意见,部门负责人复核,单位领导审批后,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对应领取的社保补贴金额进行确认后,签字并加盖指印,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

(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申请人本人、单位劳资、财务部门各存一份。

 

 

解释

    1."安置职工":特指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

    2."申请人":包括安置职工本人、已死亡安置职工的法定继承人。

3."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材料":特指民政部门或社区出具的低保待遇领取证明。

4."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销户证明。

5."补贴方式":特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式,分灵活就业人员(12%)、低保人员(20%)两种补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