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正文

《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2月1日起施行

2014-02-07 16:59:58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48条,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行政管理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条例》强调,村(居)民委员会的地位、作用,强化野外火源管理,规定了森林防火期内的禁止行为。细化森林火灾扑救中各部门的职责。"发生森林火灾时,参加火灾扑救的队伍、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服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并明确了公安等部门的职责。

《条例》明确,"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昆明市森林高火险期"。比省《条例》提前一个月。"森林防火期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1名护林员,高火险期内应当按照每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2名护林员"。发生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刻赶赴火场指挥处置。(昆明市林业局 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