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怒江州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州林木种苗站采取五项措施抓好"两证"核发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认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重要措施和着力点,开展《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相关种苗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普及活动时,注重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宣传和检查,严禁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从规章上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
二是规范审核发放和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四县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做好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规范办证准入制度。
截至2014年4月初共发放许可证129份,其中种子生产许可证64份,种子经营许可证65份;注销许可证28份,其中种子生产许可证14份,种子经营许可证14份。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清理两证发放、管理情况。全州去年组织各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两证"的办理情况进行了清理,对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坚决给予取缔,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严肃查处。并不定期到各县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013年四县共查处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10户,其中兰坪7户、福贡3户,责令其限期停止种苗生产经营,及时维护了林农的合法权益。
四是严格执行"两证一签"制度,并切实加强种苗生产经营动态和种苗质量的监管。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两证一签",即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和林木种苗标签,凡不具备"两证一签"的种苗,不得用于工程项目造林。
五是建立健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并实行规范化动态管理。按照《云南省林木种苗质量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根据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质量管理各个环节的不同,将种苗质量档案分为林木种子(穗条)生产经营档案、苗木生产经营档案、种苗使用档案。建立造林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确保造林种苗来源清楚、去向明确,从源头把好种苗质量关提供严格的管理要求。(怒江州林业局 包雪梅 李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