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全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行政机关各委办局按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2012年10月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这是云南省首个州(市)级颁布实施的湿地保护条例。为了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职责、强化措施、贯彻落实好《湿地保护条例》。《意见》从湿地宣传、法制建设、执法、一般湿地认定、湿地保护规划、退化湿地修复、湿地资源利用以及湿地生态文化等八个方面对大理州湿地保护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并以强有力的措施对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设、部门分工协作、财政资金保障和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给予保障。
该《意见》对促进大理湿地保护工作意义重大,此做法在我省尚属首例,在全省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厅湿地办 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