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临沧市林业局制定十条森林采伐管理工作措施。
一是合理分配林木采伐指标。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积极推进采伐指标"进村入户",让广大林农和森林经营者心中有数。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所分配的同类型采伐指标,可联户集中使用。严禁超限额下达采伐指标,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严格公益林、国有林和天然林采伐管理。公益林只能进行更新性质和抚育性质的采伐,不能以获取木材为目的采伐公益林。国有林采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统筹做好低产天然林改造规划,严格控制商业性采伐天然林。严禁采伐原始林、水源林、风景林、生态脆弱地区的天然林。
三是实行差别化的采伐作业设计管理。申请采伐公益林、国有林的,一律提供采伐作业设计。申请采伐非国有天然商品林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提供采伐作业设计;采伐非国有天然商品林蓄积5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或申请采伐非国有人工商品林蓄积5立方米以上的,提供简易伐区设计;采伐非国有天然商品林或人工商品林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
四是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非国有林的,凭林木权属证明、采伐申请、身份证明、采伐设计,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发证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审核和公示,不得推诿拖延或搭车收费。对法律法规禁止采伐、林权不清或有争议、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与实际不相符、伐区作业设计不实的、不按要求完成伐区更新造林等情形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是改进采伐作业监管方式。采取发放采伐监管告知书、签订采伐监管责任书、与采伐指标挂钩、实行采伐管理黑名单等多种办法措施,把林木采伐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到林权所有者,实现林权所有者自觉监管、主动监管。严禁超范围、超面积、超数量、超树种采伐林木。
六是伐区直径3厘米以上的木材必须全部利用。加大伐区检查验收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采伐伐区内直径3厘米(含3厘米)以上的木材必须全部拉出利用的管理要求,对不按要求落实的,不予伐区验收,不再安排采伐指标。
七是实行伐区更新造林保证金制度。除森林抚育采伐、群众自用材采伐、薪材采伐外,对皆伐、择伐、低效(产)林改造等商品性采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照采伐面积或蓄积收取伐区更新造林保证金,伐区更新造林保证金每亩不得低于400元。对伐区更新造林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暂停批准其采伐申请,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收缴保证金用于伐区植树造林。
八是规范群众自用材、薪材采伐管理。自用材采伐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村委会为统计单位,每年年底,由乡镇林业站对辖区内各村委会群众的当年薪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经县(区)林业局审核后统一安排下年度各村委会薪材采伐计划。引导群众制定村规民约加强对薪材采伐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
九是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县内运输木材办理县内木材运输证,跨县运输木材办理木材运输证,直径20厘米以上的原木或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不得运出市外,严禁无证或超数量、超期限等运输木材。
十是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林业局要制定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超限额安排林木采伐计划,不得违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运输证,不得搭车收费、徇私舞弊和吃拿卡要等。(临沧市林业局 李建蕾)